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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公司的几点声明

2009-06-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一、“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的著作权人是谁

自2005年底至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译公司)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是与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竞人公司)合作出版的。竞人公司作为这套书的创意方、策划方、编撰方,负责所有图书作者、主编等工作的组织

、协调、签约授权等项工作。竞人公司与相关著译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从而获得了这套书的著作权。此套丛书涉及主编、作者、设计等多人,作为策划方、组织方,竞人公司必须取得上述这些人的一致授权,才能与出版社签署出版协议,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在合作之初,中译公司是这样要求合作方的,合作方――竞人公司也是这样做的。所以,竞人公司对“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著作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中译公司才与竞人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出版合同。

  二、刘心武先生有没有授权

该套书由竞人公司邀约著名作家刘心武为主编,在这家公司与刘心武先生本人出具的“同意担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编委会主任的授权书”中,有如下表述:“允许本丛书的策划编撰承担单位――竞人公司及出版单位――华语教学出版社在封面和包装等平面设计中使用本人名字(包括照片)、职业身份和推荐语录签名”。“本授权书一式两份,由邀请机构和授权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授权书下的署名为授权人――刘心武和策划机构――竞人公司。

中译公司在合作之初,曾经敦促竞人公司与刘心武先生取得联系,将更改出版单位的情况通知他,更改授权,竞人公司也承诺更改授权。但事后中译公司没有继续跟踪和落实此事,这是我们工作中的疏漏和过失之处。现在看来,这是令人遗憾,也是我们有愧于刘心武先生之处。

三、稿酬支付和样书缴送

在中译公司与竞人公司签署的出版协议中,对稿酬的支付和样书的缴送有明文规定,中译公司也是按照这些约定足额支付和缴送的。只是中译公司是向整体著作权人――竞人公司支付和缴送的,再由他们分别支付和送达主编和各位作者。据我们所知,竞人公司在取得刘心武先生授权的时候是支付过主编费的。2006年初,在“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首批出版的时候,竞人公司即向刘心武先生送达过样书,刘先生对更换出版单位也没有表示过任何异议。其后,中译公司一如既往地向竞人公司支付稿酬和缴送样书,如果其后竞人公司没有再向刘心武先生寄送样书,这是他们的失职,中译公司只能对此表示遗憾。中译公司作为一家有着光荣传统和良好职业规范的国家级翻译出版机构,一贯与作者和合作方有着良好的沟通与协作,一贯尊重和重视他们。没有作者的同意即用他们的名义出书,或者出版后不支付稿酬和寄送样书,这是难以想象,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四、《爱的教育》侵权案与我们的态度

2009年3月,中译公司接到了《爱的教育》的译者之一王干卿及其律师的交涉函,声称中译公司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之一的《爱的教育》侵犯了其翻译权,并要求赔偿。中译公司接到此函后,组织人对两种书作了认真地比对,得出的结论是不存在侵权行为,因而不同意对方的要求。2009年3月25日,王干卿将中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刘心武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译公司接到民事起诉状后,认真应对,于2009年4月13日致函刘心武先生,向他说明情况,对此事给他带来的不必要的烦扰表示歉意,并请求他授权中译公司全权处理此事。刘心武先生对此给予了积极配合,签收了民事侵权起诉状,并签字确认了替中译公司和刘心武先生出庭辩护的律师委托书。2009年6月5日,中译公司副总经理又与“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的策划方竞人公司的负责人、律师与刘心武先生面谈。刘先生刚刚丧偶,身体和情绪都不好。中译公司副总经理代表中译公司向刘心武先生说明了情况,表达了对他的敬意,并就在此特殊时期,因此事搅扰他而深感不安,深表歉意。在双方商议的过程中,刘心武先生指出,他当初的授权只是给了竞人公司和华语教学出版社,并没有授权中译公司出版此书,并据此向中译公司提出以下三条处理意见:一、中译公司要向刘心武先生正式赔礼道歉;二、“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可以销售库存,但不能再重印;三、中译公司要向刘心武作出赔偿。中译公司副总经理表示会认真考虑刘心武先生的意见,让他首先保重自己的身体,并表示回去后会汇报给主要负责人,尽快商量,妥善处理此事。

以上就是我们对事实及经过的完整表述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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