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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初中国书业拒绝加入版权同盟

2009-10-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杨建民 我有话说

―― 一 ――

晚清以降,由于鸦片战争的打击,痛感国势衰微,“睁开眼睛看世界”,成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迫切而强烈的愿望。一时间,直接拿来(通过购买、

仿制),不仅器械,更有文化,统统汹涌进这个东方古国各个阶层人士的视野。当时的一代知识分子,无论维新、洋务;无论政界高官,学界翘楚,都似乎认定一个信念,欲中国强盛,欲中国摆脱他人控制,必须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自强自己;如何学习?――翻译西方各式各类书籍,甚至报刊,成了当时人认为最快迅有效的捷径。

从后来的数据统计显示,仅光绪末年,中国翻译出版的西方、日本等各种书籍就达500余种。(前后数十年间,翻译出版的各类著述,更数倍于此)从内容看,不仅有反映西方政治、地理、军事情况的著作,亦有科学技术、机械制造方面的著述,其他社会思想、政治法律、文学艺术,甚至教科书……无不大量进入急于洗心革面的国人翻译、了解的范围。

这样的大规模、大范围的翻译活动,对于当时的中国,极为必要,但是,它亦必然、很快带来一些著作版权等方面的问题。西方世界以及追随西方改革卓有成效的国度(譬如日本等),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过程,已有了长足进步;版权意识,较为显明。在他们一方,希望著作权能得到较好保护,并且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经济效益,这当然可以理解。可是,对于当时积弱的中国,如若受到外国版权的严格限制,那么,不仅不能为正急起直追的国人提供最基本的外界信息,更会因为繁琐的版权交易,大大延缓最新科技和思想成果进入的速度,还不说支付版权费用造成的负担……面对这样的困境,当时的印刷出版行业,我们的书业前辈,该如何应对,是如何应对,如何陈述自己应对理由的呢?

―― 二 ――

就在晚清光绪年间,这样的版权纠纷案就出现过,最后不了了之。

民国成立的第二年(1913年)6月,美国方面便提出,要求我国加入有关两国版权问题的“中美版权同盟”。这当然是由中国当时大量翻译他们国家各类著作引发的。美国人之举,意欲借此对我国翻印有所限制,同时希望能从中获取相应利益。当时中国的印刷出版业主要集中在上海,上海书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成立了以书业巨头商务印书馆为首,有20多家书店、书局、学社参加的“上海书业商会”。在美国人提出要求后,这个组织再次起而反应。他们写出了态度十分鲜明的“请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呈”,分别上达教育部、外交部、工商部三部,请求以此据理驳拒。

为何态度明确地要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呢?呈文首先从中国实际出发,以教育、文化和工商业将受到影响的角度进行论述:

“查版权同盟,本为保护著作权,国际间人民互享利益之举,然必一国之文化及其著作物之流布于国外,与世界各国相等,方以加入同盟为有利;否则既足阻碍教育之进步,并侵害工商业之发达,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具体来说:“盖我国中学以上各学校教科用书,尚须取材于外国著作物,近年以来,毕业中学以上各校者日多,能直接读外国著作物者亦益众,需用外国之著作物亦日渐增加。而外国著作物如图书一项,定价甚昂。近年我国业印刷者,多翻译或翻印外国图书,廉价出售,以利学界。若加入版权同盟,嗣后即不得翻印,必至学界因外来图书价昂,不能多所购读,文化进步,大受影响。”

从呈文看,执笔者对西方版权情况,是较为了解的,所以,对加入版权同盟的后果,作了这样的描述:“且既入版权同盟,则翻译他国之著作物,亦须俟其著作物行世十年之后,方得自由。方今学问之竞争日剧,若外国新出著作,十年内不能翻译,则除少数人能读其原著作,此外皆无从得新知识输入之益,教育进步,必因之停滞。”

从国与国之间订制条约来看,当然是应当有互利互惠的原则。倘无此前提,这个条约对于一国就是不公平的。从当时中国的书业情况看,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情势:

“夫国际间所订条约,必以交换权利为原则,今我国既少著作物销流外国,未必得外国保护版权之益;倘加入同盟,是但有义务,毫无权利,外既违反国际间平均之原理,内又阻碍教育及工商业之生机。从此各国援利益均沾之例,将至凡为外国人之著作,概不得翻印翻译,损权利,阻教育,莫此为甚。”

道理讲完了,有没有具体事例呢?有的。譬如日本,甚至美国:“日本学术进步,久称发达,然至明治三十二年始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三十九年始与美国结保护著作权条约,而当时实以领事裁判权为交易之品。然日美条约,犹但禁翻印而不禁翻译。”“况美国至今并未加入瑞士万国版权同盟,亦因其国著作之多,不及欧洲之故。”以当时中国的现状,“凡国际间应享对等之权利,往往不能均沾,独此著作权,犹得于消极方面稍得利益……”并且从总体方面看,版权同盟是否加入,应当是各国的自由选择,这是很明白的道理。美国此时要求我国加入,显得有些无理,这是我们应当拒绝加入的正当理由。

这道呈文,颇有意义。它不仅达到了此次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的目的,同时为之后一个时期处理此类问题,定下了一个恰当的基调,即,签订条约应当照应对于双方有利,对某方影响、损失太多,又无利益可获,有时看去即使很有道理,很“原则”,也是不宜加入的。

―― 三 ――

但事情并未由此了结。几年后的1919年,美国再次以版权问题发难。这一次,他们做了较充分准备。经过详细调查,他们将商务印书馆及其他书局、印刷所等机构翻印出版的美国著作,列成表式。或许是吸收前几次经验,这一次,他们将这些证据通过美国商会,交给了上海总商会。上海总商会接到美国的列表证据后,按照一般商品理解,认为这些书局、书馆有违法律。商务印书馆立即做出反应。他们首先分别致电教育、外交、农商三部,请求依据相关条约,对美方予以驳拒。随即,他们通过相关条约,相关案例,写成文字,呈送教育、外交、农商三部,详加解说。呈文开首,首先承认了一个事实:“呈为洋商会朦请版权,有违条约,恳祈驳拒事:窃本月二十二日敝馆接上海总商会函开:准美国商会函开:(引文略)查阅所开翻印各书,确系美国出版书籍,尤以教科书为多。”

随即,他们再次援引先前已运用过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认为:“今该美商表列各书,无一为专备中国人民之用按照条约,自不能在中国得有版权,何得之翻印出售为违反法律?”

援引“条约”之外,呈文又引述了1911年美国经恩公司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一案,认为:“是美国人之著作出版,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者,不能在中国得有版权,暨中国人民翻印外国书籍之不能得有中国版权者,并无违反法律之处,甚为明白。”接下来,呈文中又对当年欧美各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之事,加以回溯。认为美国为此“相持至五十余年”,始得通过。说明本国为保护自己商家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对于版权的保护和限制,在初期是十分谨慎的。

商务印书馆之外,上海书业商会也在当月分别向教育、农商、外交三部呈文,请求驳拒美方的要求。其中大多内容与商务印书馆相同,可现在以“商会”名义,分量自是不同。很快,教育部、农商部作出了批示。不久,农商部又对此予以补充批示,内容有意思,兹照录:

“前据呈称洋行朦请版权,恳转咨据约驳拒一案,当经本部据情咨请外交部核办,并批示在案;兹准复称,此事现尚未准美使来部提及,除俟美使提议再行核办外,请查照等因,合行批示遵照,此批。”

这就是说,美国商人虽然向上海总商会递交了翻印书目等,可鉴于先前经验,他们并没有进一步向外交、农商等政府部门提送文件,所以,农商部便顺水推舟,等他们提议后“再行核办”。眼下嘛,也就这样了。当然就是不了了之。

―― 四 ――

但是,事情到这一步显然并未了断。第二年(民国九年,公历1920年)12月,上海的一些报纸,又刊载出上海英国商会等,重又对先前翻印美国课本之事,提出议论。并相传法国驻京公使,又向外交部提请前议。显然,他们是想通过外交等途径,欲使中国加入中美或万国版权同盟。面对这种情形,有了前数次解决版权争端经验的上海书业商会,在当月7日,再次分别向教育、外交、农商三部呈文,希望能较早阻断各国的念头:《请拒绝参加万国版权同盟呈》。

呈文在陈述了有关情况后,针对西方各国对中国参加版权同盟的要求,认真地说:“伏以当今文化日进,而吾国尚在幼稚时代,全恃欧美书籍以为灌输研究之资。而原版西书价值綦昂,购求不易,求学之士,不免望洋兴叹。故敝业中多将原版西书翻印,廉价发售,于灌输文化,实为便利。”

此外,再次征引“中美商约”第十一款。随后举例:“又查欧美各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皆几经讨论,经历多年始行加入。”具体到美国:“如美国加盟,相持至五十余年,始得通过;而条文之中,犹多限制,如非美国出版,及外国人在美国出版,非与其在本国出版之日相同者,皆不能在美国受版权之保护云云。”最后落实到中国:“吾国既未加入版权同盟,而所翻印各书并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者,自不在条约不准翻印之列。今该洋商等又拟再提前议,朦请版权,如果实有其事,不独违背条约,且与吾国教育及实业前途均有障碍。”

对于加入版权同盟的后果,呈文也作了预估:“况一经加入同盟之后,不但不能翻印,并且不得自由译印,其于学术发达,文化进步,阻碍尤大。”因此,“敝会为未雨绸缪起见,理合具呈,仰祈大部:如遇该洋商有要求驻使提议及此者,务请俯赐据约严驳,实为公便。”

这个《请拒绝参加万国版权同盟呈》,虽然只是针对传闻,可由于有了先前的种种情况,可知西方国度完全可能通过国家出面,要求中国参加“万国版权同盟”。所以预先呈文,以免各部由于事务繁羁,应对失措,使国内书业、教育、文化方面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 五 ――

从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况看,似乎当时所有书业及舆论,均对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持强烈反对态度。在今天看来,本位主义好像严重了一些。自然,当时国家积弱,为了获得更多的文化资源,采取种种立场和措施,还是符合当时现实,符合商业、教育、文化利益的。但是,有没有真正研究国际版权同盟问题,又能作出相对客观评说的中国学人呢?从资料看,当时,还真有这样一位学者。

当时著名的《东方杂志》十七卷二十四号的“时事述评”栏中,刊有一篇关于“国际版权同盟”的文字。作者是杨端六。杨端六是湖南长沙人,1906年赴日本留学,后又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回国后曾担任上海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在这篇文章里,杨端六通过条例介绍谈出自己看法:“则中国若以无条件加入版权同盟,目前殊为非计。”并提醒道:“我国苟欲于世界政治占一地位,对于此等公共事业应积极的干与,不得终世处于消极地位也。”

杨端六的见解,既注意到当下,亦照应到未来。国家最终要成长,所以并不能长久以拒绝加入版权同盟的消极态度,应对国际间的相关事务。这样的见解,当时也许人们觉得有些超前,可站在今日中国的位置看,他的眼光倒显得远大了。

上个世纪之初,我国书业因数次版权纠纷,为保护商业,进而教育、文化方面的利益,在应对官司的同时,几度面对他国压力,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万国版权同盟”等组织,表现了处在特别状态下商界、学界应对事务的机智和现实。这一点,就在今天看,处置也是合适的。倘不顾当时的国力国势,贸然参加入某个版权同盟,那么不能快捷吸收西方先进的科技及思想成果,隔碍我国文化科技教育进步,更加拉大与发达国家距离等后果,一定会非常严重。今天返过头来回味这一点,我们对当时书界前辈的得当处置,还是感到相当庆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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