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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个攻坚战

2010-03-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魏众 我有话说
传统的社会公正观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获取财富途径的正当性比财富多寡本身更加重要;社会差距的程度不应威胁到社会底层的基本生存以使得既有的社会秩序得以维系;在承认既有统治秩序的前提下,对社会底层的关爱构成社会精英的基本道义性责任。

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

因出现在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方面。由于我国同时处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税收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特别是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建设也只有大约20年的时间,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造成高收入人群仍存在一定的偷漏税现象。高收入人群更多地分享了经济增长的成果,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而只是出现了高收入群体收入过快增长的极化现象。

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明显感觉到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但至今为止,收入差距仍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如何理解和看待收入差距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收入差距的缩小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目前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如何得以遏制和扭转。

为什么我们感觉到收入差距大?

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要从平等和公平的概念说起。平等和公平经常被普通民众混用,其实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而言,公平最终会导致平等,因而在相当程度上,不平等往往是不公平的体现。但具体而言,平等是一种状态描述,而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两者在某些条件下会出现背离。极端的平等会导致平均主义,但平均主义并不一定公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就表达了我国人民群众对改革之前不公平的平均主义的不满。

改革之前的平均主义盛行违背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因而这种平均主义是不可取的。即便在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下,也存在着许多不均等的因素和分配方式。这包括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限制农村人口自由迁徙,使得城乡收入差距长期较大;实物化的分配形式导致实际的收入差距要高于货币收入差距;平均主义也只是存在于特定的范围内,如相同的工作单位、相同的职位等级之间,而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同的职位等级之间,收入差距仍是显著存在的。上述的不平等因素在改革之后仍不时影响着我们的收入分配格局,所以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地从平均主义向收入差距较大的变化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说来,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收入分配方面的基本特征。收入差距的急速扩大使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由相对较为平均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较高的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198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但到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估计的全国基尼系数达0.454。改革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特征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乡之间、城乡内部、省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明显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收入差距的各个方面并非在改革的所有时期都在扩大,也并非收入差距的扩大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农村改革先行,造成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再加上农产品价格调整,我国城乡居民差距迅速缩小。在1985年,城乡差距已缩小为将近2:1,相对改革初期的3:1已有了不少的改善;再如地区差距在80年代处于缓慢的缩小过程中,只是在90年代以后才不断地扩大开来。另外,在改革初期,以激励为主的政策出台,在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扩大了收入差距,由于差距仍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所以总体而言,改革初期的收入差距扩大利大于弊。当然,彼时的收入差距扩大成为后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基础。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受到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推动,一方面受到传统体制中收入分配扩大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乃至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都有所扩大。不仅如此,城市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不可否认,我国收入差距从多维视角来看都处于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我国改革以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更为频繁,而且不同行业之间乃至行业内部职工薪酬收入也存在差别。如此一来,同村同楼的相邻之间出现了收入差距,同班同学之间收入境况也各自不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员通过跨地区流动看到了地区发展差距,农民通过进城务工认识了城市的繁华及其与农村地区的巨大差距。这样,收入差距大的情况比之以前显然更容易被普通民众感受到。

为什么大家对收入分配不均看法不尽相同?

尽管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已经为普通民众所感知,但对于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和看法则各不相同。究其原因,这是我国目前多种收入分配思潮并行的状况所致。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我国的经济文化传统中一直以来就有平均主义的思想。从“不患寡患不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到历朝农民战争中提出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均贫富等贵贱”、“均田免粮”等口号,都体现了中国经济传统中注重平等的分配思想。

我国传统的社会公正标准大体上可以通过三个字来概括:“义”、“均”和“仁”,但对这三个字的具体含义的解释却可能存有差异。历代学者的“义利之辨”不仅阐释了对“义”的不同理解,也包含着对“利”的正当性的界定。“均”通常是社会底层为争取自身生存空间而力加倡导的舆论氛围和理想信念,而社会知识精英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既有的社会秩序也会对“均”的含义进行不同的阐发,其目的在于说服统治者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益分享,也以其诠释的“均”的含义安抚并警示社会底层。“仁”则是社会精英对社会底层应有的态度。当然,这种“仁”是以社会底层承认既有的统治秩序为前提的。

传统的社会公正观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获取财富途径的正当性比财富多寡本身更加重要;社会差距的程度不应威胁到社会底层的基本生存以使得既有的社会秩序得以维系;在承认既有统治秩序的前提下,对社会底层的关爱构成社会精英的基本道义性责任。

在经济开放的同时,社会公正观念及相应的价值评判标准也逐步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在传入我国的西方观念中,社会公正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自由平等权利和基本能力(如教育、营养、健康等)的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的保障意味着人的自由、权利不应当受到侵犯与剥夺,而基本能力的保障则意味着人的能力应当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西方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也将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底层的境遇视为社会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与我国传统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公正观念下,不再强调结果的均等性,而是强调机会的均等性。

1949年以后,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样地,在收入分配领域,按劳分配成为中国此后几十年收入分配的主要指导思想。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通过劳动贡献对收入进行分配的原则。这样的原则在一个计划经济时代有一定的适用性,但事实上,按劳分配原则也并没有真正地实行,最终它屈从于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而平均主义大锅饭成为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收入分配的真正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按劳分配原则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逐步确立。但有些实践中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如怎样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其他生产要素怎样参与分配的问题,以及如何控制垄断和权力等非生产性要素参与分配。因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仍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探索,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些共识已经基本建立。根据有关调查和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于那些凭借个人较高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技能、吃苦耐劳精神获得较高收入的现象,是比较认可的;但对于通过权力、垄断或资产拥有获得较高收入的情形,还不太认可。

我国当前的社会公正观念的复杂多元性对不同社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社会转型中的获利者、精英群体更为强调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西方公正观念的正当性,而转型中的受损者、底层人群可能更加偏爱传统公正观念中对弱势人群所具有的人性关怀。甚至对于相同个人,在不同状态下,也会持有不同的公正观念。当自己是竞争、转型中的赢家时,会更加认同西方公正观念;当自己在竞争中受挫时,则更容易转向传统的公正观念。

如何看待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与多数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一方面这或多或少有助于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不至于下降或过快下降。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为收入分配的调整提供了可能。因为,一般而言,在快速经济增长这样的动态条件下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比在经济停滞这样的静态条件下调节分配格局要相对容易一些。

尽管收入差距还在扩大,但我们党和政府在收入分配及其相关领域做出的一些政策调整和制度安排已经或将为收入分配问题的改善提供有力保证。而在收入分配扩大的条件下我国没有出现严重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障政策方面。

这些政策包括:针对城乡低收入人群的低收入保障计划,九年制义务教育及其减免学杂费政策,覆盖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失业保险金计划,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取消农业税和设立粮食直接补贴等等政策。这些政策有的直接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的则通过补贴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达到增加低收入群体购买力的效果,有的则通过降低低收入群体风险的方式给与他们基本生活保障。这些政策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侧重或面向低收入群体,使他们仍然有可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这些政策保障程度还不高。但应当看到,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国在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大大超越了情况相近的发展中国家,而与发达国家的低收入人群保障的制度设计基本接轨。

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出现在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方面。由于我国同时处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税收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特别是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建设也只有大约20年的时间,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造成高收入人群仍存在一定的偷漏税现象。高收入人群更多地分享了经济增长的成果,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而只是出现了高收入群体收入过快增长的极化现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收入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正常现象。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个人之间存在劳动能力的差别,因而出现收入差别是不可怕的。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对根据个人学历、技能和勤劳获得较高收入并不反感,但对于通过权钱交易和垄断地位获取较高收入则明显抱有排斥的态度。而我们知道,权力和垄断都不属于生产要素的范畴,因而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别应予以取缔。

国内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也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在政治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并进一步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这一段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论述,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纲领。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进而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今年二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家发展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就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四项措施,以期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这四项措施包括: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扶持力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加强个人收入调节。

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继续提高主要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补贴力度;通过加强对农民创业的财税和金融支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手段,培育新的收入增长点;通过加快城镇化步伐,拓展农民外出就业空间;以县域经济的壮大来积极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通过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在提高职工工资方面,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并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

在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方面,做好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及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和社会救助水平,努力减轻低收入群体在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负担。

此外,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强化税源监控。

种种信息表明,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已经呼之欲出,而收入差距大、分配不公的趋势也因而有望得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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