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9日

论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罗玉中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世界变化很大很快,特别是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当代经济社会生活和世界面貌”。“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分析是极为精辟的。科学技术作为智力成果,不仅具有巨大的文化功能,而且已成为第一生产力。加速科技进步,是提高综合国力、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当代中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是时代提出的一个严肃课题,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神圣使命。

    一、科技进步呼唤法制建设

    科技进步需要一定的环境。目前,我国为科技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条件。但这还不够,还应当建立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呼唤着法制建设,法律是科技进步的保护神和推进器。

    (一)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优先发展科技,依靠科教兴国,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基点,是我们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从政策层面上看,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经为全党全国人民所认识,并已体现在党和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之中。但如何保证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之真正成为国家的目标,不仅要靠政策,还要靠法律,需要以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的法律加以确认。这一方面,可以保障其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其强制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不因领导人的更替或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另一方面,可以为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提供法律前提和依据。

    (二)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现代科技活动,无论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知识的消费和技术转移,都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程度是过去象牙塔式的科研、个体或作坊式的技术开发所引起的社会关系所不能比拟的,也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及国际法规范及时加以调整。例如,随着技术市场迅速发展和技术贸易的日益活跃,我国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应运而生。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也需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管理。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处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保密问题,如何保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网络贸易合同的认定问题,贸易纠纷发生后的取证问题,防止通过网络窃取和出卖国家秘密问题,防止网络贸易逃避关税问题,以及消除信息垃圾、防止通过网络参与洗钱、进行色情、暴力宣传和意识形态渗透,防止利用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危害国家统一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控。

    (三)参与国际科技贸易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当今世界,冷战已成过去,而科技经济竞争的热战正酣。在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对科技成果权的争夺甚至成为国际经济冲突、外交冲突的一个新的热点。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1月入主白宫后发表的第一个报告,便是宣布新技术政策的报告。报告的题目为:《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增强经济实力的新方向》。其技术政策的准则之一是:为保持美国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使其充分打入国外市场和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为此,美国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地区贸易、双边贸易协定的制定,力求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同时,审查修订并新出台了相关的国内法,使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事实上,美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就已经采取这一策略了。美国在总结其80年代经济衰退的原因时,认为其知识型产业和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因而于1988年修改了《综合贸易法》,推出了“特殊301条款”,以此为“法律根据”,对所谓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不向美国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开放市场的“重点国家”实行经济制裁。中美科技协定的续签便是一例。谈判中美方提出,由于两国为科技合作提供的法律环境“不平等”,如药品、化学品美国提供专利保护,当时中国的专利法不予保护,因而主张执行协定产生的成果,由提供法律保护的一方享有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权益。美方的这一主张当然遭到中方反对。中方提出,双方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在第三国的权益按创造性贡献大小分享。经过两年多的艰苦谈判,才最后达成协议。这说明,在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中,没有本国的法律保护是不行的。目前,第三世界许多国家,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和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加紧采取法律措施以刺激本国科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以法制对法制、以反制裁对制裁的形式与美国抗衡。这种国际竞争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态势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应该看到,发达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发展对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形成了巨大压力,但也为发展中国家实现超常规的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关键要有法律保障民族工业的发展振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产业是我国独具优势的,但面临被人轻易拿走的危险。应有明确的、刚性的法律对一些产业予以规定。中药本是中国特有的产业,但目前我国只占有世界中药市场的5%。对中药生产这种特有的产业,我们无疑应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我国生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在海拔、雨量和地质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使我国成为世界上三大动植物基因库之一。同时,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一些地区的人们千百年来生活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有着完整的家系,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极为有利。科学资料显示,人体基因大约有10万个左右,其中1万个左右是致病基因。人体基因研究将彻底揭开人类生、老、病、死之谜,导致基因治疗和基因制药等产业的兴起。一些基因资源缺乏的国家,垂涎于中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研究利用价值的、稀有或濒危的动植物品种和基因资源,千方百计想搞到手,对我国基因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依法加强我国生物基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生物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十分迫切的。

    (四)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和规范。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福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耗竭、生态失衡等。其实,科学技术本身是无罪的,关键是如何使用它。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广岛上空原子弹的爆炸声一直都是人类和平的暮鼓晨钟。美国发生的通过网络修改司法部文件的事件和英国曾发生的通过计算机访问国防部并将国防部文件调至街头商业广告大屏幕上显示的事件,都是极好的例证。事实说明,科技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了防范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助。至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的,也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

    二、当代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是同科技本身的发展程度、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以及科技进步对法律的需求程度相适应的。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大大推进了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

    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程度,同国家的治理方略、科技赖以发展的经济形式密切有关。在实行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国度里,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法制建设便发展较快。

    法律对于科技进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诺贝尔奖获得者杨振宁博士的分析,14世纪以前,中国是世界的科技中心,此后转移到了西方国家。这一转移的原因极为复杂,但同法律不无关系。在古代中国,法律与科技的联姻已经出现,度量衡的统一、夏历的推广,都是法令施行的结果。至于冶炼制造、水利兴修、田亩税赋计算(如《田律》、《九章算术》)等,都有严格的技术法式。这对于古代中国的发明创造无疑是有益的。中世纪的欧洲,在宗教教条被奉为法律的情况下,科学沦为神学的奴婢,科学遭禁锢,科学家受迫害,连布鲁诺、伽利略、维萨里等伟大的科学家也未能幸免。自从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这一科学摆脱神学束缚的宣言书后,现代科技才在西方诞生。现代科技意识的觉醒和文艺复兴造成的文化氛围以及对罗马法研究的全面展开,促进了西方科技的进步和科技法律的创立与发展。1474年,在商品经济和世俗法律较发达的威尼斯城市国家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美、法、德、俄、日等国也先后确立了专利制度,由此开创了法律保护科技发明、促进科技进步之先河。现代意义上的科技法,便由此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各国的科技立法大都限于宪法的原则宣示、科技成果权的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大量的各类技术标准和证书、技术进出口管制等方面。二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以及人们对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巨大作用的认识提高,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的立法不断加强。科技不再仅仅被视为与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有关的事情,而是与国家、民族的盛衰荣辱密切相关。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做法普遍受到重视。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除了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立法中规定有关保障科技进步的内容以外,还进行了许多专门立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科技进步营造了法律环境。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在二战后的立法中,700多件与科技进步有关;1981年日本政府编纂的《科技六法》中便收入了282个法律、法规。

    综观世界一些国家的科技法制建设,虽因国情不同而各有千秋,但也呈现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从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60年代以前,各国的专门科技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6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基本法。这一工作是从实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开始的。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科技活动的基本准则。美国于1976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则、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此后,法国等欧洲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俄罗斯等国都先后制定了科技基本法,并加紧各方面的配套立法,走上专门化、体系化的发展道路。

    第二,从立法的内容上看,具有广泛性。各国的科技立法都广泛涉及到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和转化、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进步的环境和条件方面的国家保障、科技奖励、高技术专门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其中,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特别值得我们重视并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如由总统或内阁总理担任主席的国家高层决策和统筹协调制度,税收减免制度,设备快速折旧制度,科技优先发展顺序的确定制度,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协作制度,科技投入制度,技术评估制度等。

    第三,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在这方面,日本最为典型。日本在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时,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如《理化学研究所法》、《日本科技情报中心法》、《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法》、《海洋科技中心法》、《动力反应堆与核燃料开发事业团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宇宙空间开发事业团法》、《飞机工业振兴法》、《振兴专用机械信息产业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等。

    第四,国家密切注视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90年代是高技术发展的黄金时代,各国特别注意营造适宜高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以便抢占制高点。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宣布研究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提出将之延伸适用于现有产品制造工艺的研究开发,企业主持的学术研究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优惠,对新研究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对过去的一些立法,如联邦科技顾问委员会法、反垄断法、电信法、国家科技合作法、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新审查和修订,确定了基础研究领域、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制造技术领域、军民两用技术领域以及政府采购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促使美国的科技活动空前活跃,经济发展势头强劲。

    日本是较早确立“新技术立国”国策的国家,也是以专门的法律促进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典范。从50年代开始,日本一方面以立法形式鼓励企业从世界各地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在不同时期分别选定当时的高新技术产业,如50年代的机械制造、60年代的电子、70年代的纤维设备、80年代的信息等,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保障和促进其振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在这方面也效法日本,从60年代开始,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促进了汽车、电子、钢铁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以此为契机调整其产业结构,实现了经济的飞跃。

    在高技术领域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前瞻性、预见性,即预先以法律规范防患新技术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或提出有关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预先采取措施。

    三、几点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除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立法中,对科技进步作过一些规定外,还在建立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技术推广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我国还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并同世界上九十多个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这些立法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陆续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确立了技术市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也日趋完备。此外,在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应该感到自豪。

    但是,我们在科技法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亟需法律调整的领域,如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等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少,亟需予以系统整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不便实施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实效,尤其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该问题较为突出;如何把科教兴国战略贯穿到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去,如何对世界高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也还是个难点。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作出切实努力,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一)逐步健全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科技领域实行法治,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是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和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人均农业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的出路只能是依靠科技进步。我国已制定的《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业科技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法制,并加大执法力度,以科技进步保障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的基础地位。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当前技术落后、管理落后仍然是我国国有大中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科技进步,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幅度提高企业技术含量、技术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高新技术产业是跨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从总体上看,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还很弱小,缺乏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对策,积极扶植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业。这些法律对策应包括:确定强有力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民族工业发展,对产品性能相当的产品,尽量在国内市场上采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和扶持我国幼稚的高技术产业;确立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有利于高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制度,以多方筹措资金。科研院所是推进科技进步的生力军。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研院所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通过制定研究院所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并向国际规范靠拢,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足够的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我国的R&D投入近几年来有了大幅度增加。但从科技进步需求的角度来看,全国R&D投入强度和总量仍嫌不足。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又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科技人员是科技进步的主力军。但目前,我国科技队伍面临人才流失严重、年龄结构不合理、生活待遇偏低、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应采取切实措施,包括制定相应法律加以解决。如将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原则法律化、规范化,使技术、管理等重要的生产要素得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等。

    (二)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法令通则国治,法令弛则国衰。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公证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抓好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于科技领域的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因而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兼具法律知识和有关科技知识,从现实情况看,不少司法、执法人员不懂科技,因而对一些科技领域的案件难以作出准确、公正的判决。因此,应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有关科技知识的培训,使之逐渐掌握某门类的科技知识。还应当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咨询制度。此外,由于科技纠纷往往涉及技术秘密,因而无论案件的审理过程还是对案件材料都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再次,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分别作过专项检查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还应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就必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使科技进步和法制建设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书籍和文艺等形式,广泛宣传科技知识和法律,在全国造成浓厚的依靠科技进步和实行法治、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识和氛围。要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起这样一种观念: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稳定有序、有效地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法治。要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具有强烈的科技意识和法治意识,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自觉地推进科技进步。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应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能够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科学行政,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依法治国、科学治国。执法、司法人员应具有强烈地为科技进步服务的意识,自觉地学习有关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为科技进步创造条件。科技工作者应摒弃法律与己无关的旧观念,学习和了解一些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以便顺利地开展科技工作,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科技法制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要求而出现的。科技越发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重要,科技法制就越发展。加强对科技法制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是时代的要求,是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应当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为此,应当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法制研究和教学机构,着力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又懂法律、懂外语和国内、国际技术贸易实务的较为全面的科技法专门人才。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我们一定能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建立健全完备的科技法律制度,促进科技的全面进步,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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