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07日

药品分类管理简介

   

对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有何要求

   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专职驻店执业药师
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和执业药师或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或药师
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的胸卡。

  

对零售药店采购、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行为有何规定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
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
处方正确调配、并经复核后销售。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
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医师对
处方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
备查。

  零售药店应有方便追踪、收回药品的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药
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购买者姓名、电话。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分柜摆放,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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