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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

2001-04-2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

今天在这里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草案、信托法草案、国防教育法草案、法官法修正案草案、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

李鹏委员长主持今天的会议。

国务院向常委会提交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的议案,会议听取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就这一法律草案作的说明。

此次提交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又作了多处修改,首次提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前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的常委认为,哪些属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有的常委认为,“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较为复杂,应当区别情况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考虑到一一列举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修改,针对性强,法律责任明确,即对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说,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有的常委和部门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样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会议还听取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关于“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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