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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需有超前意识

独生子女赡养老人
2001-05-01 来源:光明日报 路光仁 我有话说

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赡养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进入21世纪后,大多数家庭都为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来说将来赡养老人的任务会更重,我们相信大多数独生子女是能够做好老人的赡养工作,但是也可能会出现个别独生子女因赡养义务过重或其他原因而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也有可能出现因社会或家庭组合等原因引发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在审判实践中就曾出现老人和其独生子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独生子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为此起诉,因老人行动不便想在老人居住辖区法院诉讼,但法律程序上规定的是因赡养提起诉讼时,老人为多子女时才能有选择管辖法院权利的规定,老人无法在就近的法院诉讼,给老人赡养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曾出现过老人将独生子女抚养成人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而老人因其子为独生子又不愿提起诉讼追究其独生子的法律责任的事例。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这些独生子女特殊群体在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上要有预防措施,在法律支持上尽量不要“滞后”,要有“超前”意识和措施不能等出现问题才去制定和修改。对独生子女家庭因老人赡养可能出现的纠纷,现在就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注意。要对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从法律保护上要修改对老人的赡养纠纷是基于多子女家庭的因素制定的诉讼管辖选择权利规定,对以后独生子女家庭出现赡养诉讼时,要结合老人的实际困难,创造出有利于老人较为宽松的诉讼环境。对出现老人因顾及情面和怕报复等因素而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情况,制定出由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基层政权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或提起诉讼的规定。在审判实体处理保护上,每年要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能够保证老人基本生活费用的标准,以利于审判实体处理中有所规范与统一。只有在行政的、法律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问题作出规定,才能确保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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