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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维权”呼唤集体管理组织

2001-05-2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夏欣 我有话说

到今年6月1日已实施11周年的中国的著作权法,最近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又一次为知识界瞩目。不难看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社会公民意识的提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出现了可喜的局面。比如在商场、饭店播放音乐需要付费这种“天方夜谭”变得自然起来了。4月初,北京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就使用背景音乐代表整个行业签约付费,被众多媒体认为树立了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尊重知识产权的形象。与此同时,人们也注意到,与饭店签约的另一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既是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也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民间机构。

“民间”、“唯一”与内部机制

据了解,文学、美术、摄影、舞蹈、软件等和著作权联系密切的领域,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建立著作权协会。而8年前建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在全国各地设有10个办事处,先后为几十万人次的著作权人依法讨回了应有权益,现已达到每年为著作权人收回近千万元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如此有效的著作权保护组织为什么是“民间”的和“唯一”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化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有专门保护组织,著作权人面对社会传播的汪洋大海告不起,对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无能为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官方牵头的行政组织是很难真正实现著作权保护的。只有受著作权人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产生把自身存在和作者的利益真正捆绑一起的机制,才能全心全意替作者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发达国家,都是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做这件事,已被实践检验了150多年。

王化鹏说,对这类协会,政府要坚决支持并给予监督。国家版权局在音乐界只批准建立这一家协会,并多次为此发文扩大影响,经常向涉及著作侵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释疑解惑。正在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著作权管理组织所拥有的诉讼权,从而使这一工作体系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他解释说,由于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和获得,各国的音著协都是起步早也是最为庞大的民间集体管理组织。而我国有关协会“只此一家”,也说明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很大。可喜的是,摄影、美术、文学界已在着手筹备建立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

据了解,从1999年4月开始,有的新闻单位率先委托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集体管理著作权,效果不错,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异曲同工。

按国际规则行车走路

与国家版权局在同一个院子里办公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有相当规模,一层小楼的十几间办公室一派忙碌。副总干事屈景明正翻阅国外传回的权益人账目分配清单,他面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建有覆盖全国直通国外系统的会员作品资料库。

从这里记者了解到,1992年音著协的建立,是以王立平为代表的一批知名作曲家长期努力的结果。他们在对外交流中发现,我国还鲜为人知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在国外已如此完整缜密。作曲家们被巨大的反差深深刺痛,决定在音乐界开先河,紧随著作权法的诞生筹建音著协。

协会从一开始就按照世界共同的规则明确不盈利原则。各国在最初阶段的著作权使用费用于基本办公的留成多在40%到50%,而中国音著协有史以来一直保持20%的低留成。尽管如此,这项开创性事业还是感召了一批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为之奋斗。谷建芬、王立平、李涣之等一批老艺术家理事始终不拿工资。勇气、眼界、奉献和科学精神奠定了事业的高起点,工作人员大都在国外接受过培训。

在多数人的著作权意识还是一片荒漠的情形下开展工作的困难可想而知。外界对这样的机构闻所未闻,不认;与未经授权的音乐使用单位交涉,常有的回答是,“演唱已经是抬举作品了,还提交钱?”不仅未经授权的使用人不理解,有的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也缺乏了解:“我一辈子写歌就为了让人唱,难道还要向人民要钱?”

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采取先从知识密集型单位做起,慢慢渗透的办法。他们体会,靠团体的力量推动一件事情,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国家版权局,还有各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上海版权局对协会办事处的工作提供了人力、物力的大力支持,但对按规定返还上海的工作费用却分文未取。局长孙表示,把钱用在促进音著协的事业发展上更有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的工作仍然是很基础的”,屈景明介绍说,发达国家的音著协每年收取的著作权人使用费相当可观,许多都在10亿美元以上,我国香港地区也在1亿港币以上,而内地只有近千万元,可见差别之大。

中国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链条

知识经济使中国又一次面临机遇,这机遇与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密切相关。中国加入WTO在即,知识产权在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长。以北京市为例,2000年上半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就比上年同期增幅达47%。

现任音著协主席的全国政协常委、作曲家王立平是最早觉醒并倾心致力于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创始者。他说,尽管我国初步建立了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还很不完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甚至不是一代人能赶上的。比如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强调精品意识较多,但不够强调精品政策,粗制滥造和精心创作的东西在社会报偿上区别不大,这种创作的不正常状态至今仍存在,原有著作权法中也还有一些与国际公约不吻合的条款,这些都将滞碍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影响国际交往,遏制作者的乃至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与传统经济相比较,知识经济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大大减少了对资源的消耗。一盘CD唱片就其消耗的自然资源来说,各国大体相同,但售价的落差可达十几美元,价格的不同表示了其中“知识”价值的不同,由此折射出知识、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的有机关系。音乐创作可作为原料进入工业环节,并带动这一产业的增值。在发达国家,音乐产业的出口创汇量比汽车产业还要大,而前者与后者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是无法比较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屈景明的看法是,有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可缺少的,没有这行,经济体系缺少一个链条。保护著作权人的创造力,最终保护的是社会的利益。

“完备的法律,有效的机制,有力度的执法是著作权制度健康成熟的关键”。王化鹏司长归结说,在这些环节中,专门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知识经济呼唤各个行业的著作权保护协会,它的发展存在尤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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