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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德治国的思考

2001-06-02 来源:光明日报 郝铁川 我有话说

什么是德治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古代,德治作为一种统治者约束社会成员思想与行为的手段,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榜样示范。权威不是以权力而是依赖人格的力量和渊博的知识得到人们信服的。权威和榜样是道德的人格化,氏族首领就是凭借自己的威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阶级社会的统治者也总是塑造自己的道德品格,努力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同。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宣扬“内圣外王”是最突出的典型。

2、道德礼仪。道德首先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存在于人的内心,它只有通过一定的道德礼仪才能表现出来,道德礼仪是道德观念的实践形式。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两者缺一不可。古代的道德观念与礼节仪式的关系,早为当时的思想家所提示。如《礼记·曲礼》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宗;班朝、治军、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孔子特别看重支配礼节仪式的道德观念,认为缺乏内心道德观念认同的礼节仪式是没有价值的。所以他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

3、教化活动。道德不同于法律的一大特点就是强调教化。因此,重视道德教化是推行德治的基本方法。中国古代厉行教化的手段主要有:第一,政府编撰或确定道德教材,作为各级学校的教学内容和科举考试的内容。第二,各级官员负有教育百姓的职责。不教而诛是不合情理的,是被人谴责的。因此,就连不为儒家重视的法家商鞅,在变法前,也要通过“徙木赏金”的方式教育百姓信守法律。第三,除官办学校外,政府还允许、提倡民间兴办义学、私塾,进行道德教育。

4、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行有行规,家有家法,这是民间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重要方法。我国古代宗(家)族法规的名称很多,较为常见的有“族规、族约、宗规、宗式、世范、家规、家法、家约、家范、家礼、家教、家劝、家训等。曲阜孔氏家族的法规称为“祖训箴规”。有的宗族法规还有其自身的体系,包括族规、祠规、庄规、仓规、学规等涉及宗族利益的各个部门,通常以“族规家法”作为宗族法规的统称。

5、舆论褒贬。道德是通过舆论褒贬作用于人的内心,从而端正人的行为的。实行德治,就要重视社会舆论的褒贬,由此而把握民情、民意和民心。中国古代即把社会舆论作为实行德治的手段。第一,开放一定的言论渠道,允许民间评议朝政。第二,谏议制度,中国古代始终存在批评君主的谏议制度。历朝历代都设有谏官,其职责是对君主的言行予以监督、评价。历朝历代都有廷议制度,即文武百官聚集于朝廷,议论朝政。

德治不等于人治

德治与人治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一个国家在民主制度下实行德治,那就根本不会导致人治。因为政府官员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德治在民主运作中实现,它怎么会导致人治呢?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厉行民主,才能实现真正的德治。中国古代的德治是人治下的德治,那是因为当时没有民主制度。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人治社会是无法实行德治的,人治制度下的德治是会发生严重扭曲的,突出表现就是道德虚伪化。对此,鲁迅早就抨击道,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为什么会如此?因为道德发自内心,出于自愿,不得以外力强制其为之。可是在人治社会,统治者或以功名利禄诱惑人们遵守道德,或以刀枪酷刑威逼人们遵守道德,都不能使人自觉自愿地奉行道德。总之,德治有两种,一是人治下的德治,二是民主基础上的德治。只有后者才是真正的德治。我们今日的德治也正是这样的德治。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各有其操作体系、运行规则和活动范围,既相辅相成,又不彼此取代。依法治国的操作体系是: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司法机关负责司法。而以德治国的操作体系:政府树立榜样,媒体进行褒贬,民间社会性组织自我约束。依法治国的运行规则是:权力机关依照立法法和监督法运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活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准绳进行。而以德治国的运行规则是不成文的善良风俗和约定俗成的惯例。一句话,依法治国是依照成文的法律规则运行的,以德治国主要是依照不成文的习惯运行的。

依法治国的活动范围是固定的,是法律圈定的范围。而以德治国的活动范围基本上是不确定的,谁也无法限定人的内心活动,谁也无法阻挡舆论的力量。毋庸讳言,道德和法律是有一定冲突的。制度,过了一定期限,或权利丧失,或不予追究。在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面对道德与法律的某些冲突,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会以道德为准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法律高于道德。同样,在道德领域,道德高于法律,人们完全可以依据道德标准来判法律的优劣和判决的对错,谁都无法拒绝道德评判。

因此,只要我们不信奉法律万能主义和道德万能主义,只要我们承认法律和道德各有自己的天地,各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各有自己的运行方式,那我们就不会产生以德治国会影响依法治国的地位的看法。

我们为什么要把以德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呢?这是因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提依法治国就要提以德治国,反之亦然。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法治的归宿是德治,而德治的辅助保障手段是法治。这些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早已被历史事实所说明。因此,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再把以德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是德治与法治须臾不可分割关系的自然表现,是对古今中外德治、法治并用历史传统的继承。

把以德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更是当前现实的需要。第一,目前,传统的道德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发生剧变,而新思想道德体系尚未确定。第二,社会信用缺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商品交换的对象既有有形资产,亦有凝聚道德信任的无形资产。换句话说,人们在市场上交换的不仅仅是财产,还包括道德。然而近年来由于信用严重缺失,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发展。从思想信仰到日常伦理,在一些人当中的确存在着危机,正因如此,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应对现实的挑战。因此,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一道置于治国方略的地位,既是历史经验的借鉴,又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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