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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工盼望“工会保护”

2001-06-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近,我们对某市私营企业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市800来家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只有8家,占全市私营企业户数的1.1%。而在未组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雇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调查发现,有的私营企业主不执行劳动法规,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私营企业主可以随意雇用劳动者,工人在试用期内工资很低,试用期到了,用谁不用谁,全凭业主一句话。对一些有经验的技术工人,企业主也不愿意与他们签订合同。由于没有签订合同,遇有劳动争议时,企业主可逃避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有关部门也无法仲裁。

职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低,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私营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计件定额通常很高。在计件工资的压力和吸引下,职工每人每天工作10—12小时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私营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休息日,有的私营企业非法雇用童工。不少私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设备陈旧简陋,工伤事故频繁。由于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承包,国家对女工“四期”保护的规定无法推行,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工作定额也不能减少。女工生育带薪休假的待遇,在大多数私营企业得不到执行。

据分析,发生以上种种侵犯雇工合法权益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不少雇工说:“我们没有工会,没人替我们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对私营企业从外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私营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组织,以切实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私营企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

山东省滕州市张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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