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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住房贷款发放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
2001-06-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邓海云)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通知》要求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业银行应对住房开发贷款实行统一科目管理,防止住房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并通过账户管理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企业销售款项,及时收回住房开发贷款本息;严格审查住房开发企业售房合同及有关业务凭证,坚决制止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对有欺诈经营行为的住房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其销售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也应予以严格控制。

《通知》说,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商业银行应认真分析开发项目及住房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注意防范与期房相关的特定风险。商业银行办理新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据介绍,截至2001年4月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407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54%;与1997年末的190亿元相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增加了3883亿元,每年的增长速度都在1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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