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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2001-07-01 来源:光明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吴坤、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30日电我国将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今天下午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决定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规定。

在去年6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保障司法公正,应该将法官、检察官初任考试与已实行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此次会议之后在立法机关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出相同的意见。

国家立法机关经认真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今年4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拿到了新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他们注意到,两部法律草案附则中均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将这两部法律有关条文修改为: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律草案总是在审议、修改中不断得到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律师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考试制度”也将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中,为解决好法律间的衔接,法律委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包含上述内容的两部法律草案新修改稿在提交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今天顺利获得通过。

全程参与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认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严把司法人员进口关,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和律师队伍。二是有利于扩大法官、检察官的知识面。法官、检察官、律师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三方面业务都有了解,更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更注意倾听检察官、律师双方的意见。三是将对法官、检察官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过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内部产生,今后则要从有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这不但扩大了选人视野,还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四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课题。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是获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种要求。考虑到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要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立法机关决定,这两部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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