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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07-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地位、性质、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程序,政府主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下应运而生。到1999年,全国已有81%的地级市、90%的县、88%的乡(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乡两级服务站拥有技术服务人员约12万名。还有相当一批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也承担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本社记者表示,我国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要相应地从过去简单的“四术”服务向为公民提供围绕节育、生育、不育为主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方向转化。为了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权利,使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依法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方面,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条例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二是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务院领导同志强调,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不能收费,不能因此加重农民负担。条例体现了这一精神,突出了向农村倾斜,向西部地区倾斜,并规定了保障措施。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目前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三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实际情况看,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主要是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承担的,在大中城市则主要由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为了合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健康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同时,根据不重复建机构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做了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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