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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和发展农村信用社

2001-07-03 来源:光明日报 刘秀兰 我有话说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对于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规范经营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国际公认的合作社经营原则是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教育和信息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根据1998年《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可理解为“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因此,无论国际国内,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性质都是相同的,即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赢利性、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性。

合作社制度在市场经济和信用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发展较充分,因为合作社一方面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我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历来持积极态度,尤其是在对待农村信用社如何发展改革问题上一直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指出了按“合作制”规范发展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在恢复“三性”,搞活基层社和加强县联社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我国农村信用社是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合作制金融机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应以吸收股金为主要筹资手段,以服务社员为主要资金投向。但从目前现状看,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身上的“合作制”特性十分模糊,许多农村信用社已经逐步转向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资金筹集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资金较多地投向“非农”行业,股金结构单一,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官办色彩较浓,使农村信用社偏离了“合作”轨道,远离了农民和农村,影响了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发展农村信用社,首先要端正服务方向,调整经营策略,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纠正“非农化”,对入股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必须重新回到支持“三农”的轨道上来,和村民建立起紧密的信用关系,开拓农村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其次要完善股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把愿意加入农村信用社,承认信用社章程,愿意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发展为社员,不断提高社员在农户中的比例,提高每股股金的金额。再次要实施民主管理,发挥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监督和制约作用,通过民主管理程序使信用社的决策科学化。第四要改变服务方式和内容,变农户找上门来要贷款为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民的实际信贷需求积极推销贷款,不断开发农民所需的金融产品,扩展信用社服务功能,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第五要改革财务分配制度,根据合作社利润,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的原则,改革现有分配制度。

在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和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二是用静止的观点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是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企业,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事实上,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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