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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001-07-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宋言荣 我有话说

本报大连7月11日电记者宋言荣从今天公安部在此间召开的会议上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凡在我国新购买的机动车,一律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签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是60年代初制定的,已有40年未做修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制造业、机动车交易业、金融业等经济行业,都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在法规制度方面予以支持,机动车已由集团购买逐渐转为个人购买,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概念日趋明确。这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我国从10月1日起建立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即向车主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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