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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001-07-16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记者 李术峰 我有话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有关方面负责人。他们认为,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对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养,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目前条件已经具备:社会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形成共识;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经多年实践已取得成功经验,效果较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组织多次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积累了一定经验。

这位负责人指出,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严把司法人员录用关,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二是有利于扩大法官、检察官的知识面。法官、检察官、律师经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三方面业务都有了解,更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三是将对法官、检察官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过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内部产生,今后则要从有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这不但扩大了选人范围,还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四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课题。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是获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种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司法机关的特点。要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及其精神统一认识,制定好实施办法,同时解决好考试衔接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也强调,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统一司法考试势在必行,是一件好事,也是件大事,一定要认真研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公认的正规的权威考试。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说: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关于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经会商决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而统一纳入拟于明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将在全面总结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尽早提出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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