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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实行资格认定

2001-08-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邵文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邵文杰)新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今后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由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9部委(局)今天联合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必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应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加工、流通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办法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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