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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要求严惩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就三起干部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
2001-08-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翟伟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央组织部近日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甘维仁“买官”案、河北省平山县原县委书记刘秀田“卖官”案、山西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贿选”案发出通报。

甘维仁在1994年至1997年间,为了达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目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主席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先后向成克杰行贿27万元。经成克杰极力推荐,甘先后担任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2000年4月,甘维仁被开除党籍;2000年11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甘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刘秀田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礼金和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价值人民币41.64万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受贿26.43万元,涉及26人次。2000年9月,刘秀田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姜建仲为了当县长,2000年底,在吉县召开县人大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前夕,安排政府办两名工作人员,先后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行贿19500元。2001年1月4日,姜在派人继续向其他代表行贿时被发现。1月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对姜予以刑事拘留。2001年1月10日,姜建仲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甘维仁、刘秀田、姜建仲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办事,却利令智昏,徇私枉法,大肆买官、卖官、搞贿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深入剖析甘维仁、刘秀田、姜建仲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干部引以为戒,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惩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通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惩处买官、卖官以及拉票、搞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办事、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对跑官要官、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买官卖官、搞贿选的,要严惩不贷;对参与拉选票、搞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也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惩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防止和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查处力度,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势头坚决打下去。

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坚决纠正,不能不了了之。加强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对干部群众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要抓紧建立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从制度上防止和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报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用人权的有效监督。领导班子内部,要坚决克服好人主义和庸俗习气,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又要从维护党的原则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坚决斗争。

通报指出,甘维仁、刘秀田、姜建仲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表明,对于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大的危险,一旦思想蜕变,精神支柱坍塌,随时都可能受到腐蚀、走上邪路。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始终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使他们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弄清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葆共产党员和人民公仆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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