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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 且听各方分解

2001-08-1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周文斌 我有话说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有增无减。分析其原因,许多矛盾都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知情同意权,成了医患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国际上公认的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将这一权利引入司法实践的,是1957年美国的一起医疗官司判例。该判例规定,医生有义务把诊断和治疗的种种可供选择的方法的利弊、包括不利的后果告诉患者,并应征得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同意。1972年,美制定了《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患者的法定权利。1975年,欧洲议会理事会也要求当时的16个成员国采取行动,保证包括知情同意权在内的病人的各项权利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成了我国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近日,首都的法律界及医疗卫生界的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举行专题座谈。

从座谈会上的意见来看,大家对知情同意权并无异议,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各方的想法并不完全一致。

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研究室的民法专家何山认为,知情同意权包括两项权利,即知情权和同意权,它们各自有其内涵和外延。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权利,同意权是合同中的权利。知情权和同意权都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就是要承认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法律上讲,医生是服务者,患者就是消费者,医患关系应受《消法》调整。知情权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同意权就是《合同法》中讲的承诺权。患者到医院挂号看病,医疗合同就成立了。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指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由医患关系的人身性质决定的。这种人身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医院本身具有专家的人身性质,另一方面是患者也具有人身性质。这种特殊性要求是一种高度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仁宗则从伦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医患关系问题。他说,在平等的医患关系中,患者有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与售货员是陌生人关系,没有必要告诉他们自己的隐私;而患者则不同,他们要把自身的一些隐秘情况告诉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对医生提出的专业伦理要求就更高,医患关系就如同律师和委托人、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一样。知情的前提是信息的告知。那么多信息,医生究竟应告知什么?我们要求医生的是告知作出一个合理决定所需要的信息,其中包括告诉病人得的什么病、有几种治疗方案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经济上的负担,然后由患者作出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律师卓小勤说,患者知情同意权成立的重要原因在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行为的侵害性和创伤性决定了这种行为必须是授权委托行为,否则,医疗行为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甚至是伤害行为。二是医患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却又是不平等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占有上的不平衡造成的。既然病人有自主权,而他又并无能力去判断和选择,所以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就引入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落实知情同意权仍有诸多难点

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参加座谈的多家医院的有关负责人都表示理解和赞成,但在他们的工作实践中也遇到过不少问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侯宽永把这些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患者及其家属能够知情的水平各不相同,医护人员的告知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最有效,是很难把握的;二是急诊病人和平诊病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急诊病人,有些情况很难告知;三是不同的医院对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水平存在差异,很难统一起来;四是病人的病情时常变化莫测,要让病人知情很不容易;五是不同的医院对同一疾病的治疗不尽相同,医生难于让病人知情;六是不同病人患同一疾病也有差异,治疗方法也因人而异,不易让病人知情;七是不同疾病的治疗费用各不相同,有时花了很多钱也不一定能控制疾病,不容易向病人说清。

北京隆福医院在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曾作了很多工作,但该院院长寇志泰仍旧感慨地说,医学是一门遗憾的科学,不是什么病都能看得出来、治得好,更不是一进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些患者对医院的要求太高了,我们的能力、认识水平和学识水平都达不到;有些患者认为进了医院,花了钱,就应当治好病,否则就和医生闹矛盾,上法庭,甚至威胁医生的人身安全。他还举例说:“最近,我们医院培养的一位学科带头人辞职不干了。我挽留他,但他告诉我说:‘我不能在威胁下当大夫!’所以,患者也应尊重医生的权利,理解医生。”

北京海淀区法院民庭法官温勇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落实知情同意权的一个困难,这就是患者对病历的权利。他说,从实际情况看,患者是很难看到自己的病历的,尤其是在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患者更难看到自己的病历,甚至连法院为了审理案子去调取相关病历都非常困难。我不明白医院这样做的初衷是什么,但如果患者连病历也看不到的话,还谈何知情同意权?温勇认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通过立法,使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一个明桷的规定。

如何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

面对患者要求落实知情同意权的强烈呼声,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总编辑李学寅认为,首先,社会和医院都要转变观念,医院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也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尽量与医生达成共识。其次,国家应当完善法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一般性的问题,也有特殊性的问题,处理方法是不相同的,应依照各自配套的法规来解决。再次,医院的管理应当到位,要注意对医护人员医德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责任心。

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指出,落实知情同意权,有三大关要过:第一,医方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方面,一定要转变观念。医院不是行政单位,而是社会公益单位,医患之间应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第二,在医患关系中要有这样一个观念,即医院是一个专家集合体,医院的责任是专家责任。对专家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医生有义务对患者的治疗担负起责任,这个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单是合同约定的责任。第三,医患关系涉及到人身问题,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对人格的尊重,即对人格权利的尊重,对身体权利的尊重,对健康权利的尊重,对患者整个人权的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是建立在医生知情的基础上的,医生首先要对病情有正确的认识;其次,患者的知情权又是建立在医生意见的准确表述上,医生必须把情况准确地告诉患者,并征得患者对治疗方案的同意。由此,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在医院中打假,不仅要打假药,同时也要看医院中有哪些医生是不合格的。这个问题不能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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