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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中国的德政传统

2001-08-14 来源:光明日报 赵凯荣 我有话说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德政是人类早期社会的产物,相对无阶级、无国家、自发的、自然选择阶段,而自有阶级及国家产生以来德政已不在起作用或很少起作用了。这显然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

确实,早期人类社会的维系只有诉诸德政,这是众目所瞩的事实。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政权和法律自然而然要产生出来。中国从尧舜禹时代起,已经开始出现“人心惟危、道心惟徵”的情况,氏族自然共同体面临解体。这时,一方面,道德开始从自在状态走向自为状态;另一方面,原始的法律开始产生。但它的产生是直接为德政服务的,如对氏族成员提出了五典五教九德的规范,对氏族首领提出了不矜不伐的律条,如违反则实行五刑。其核心是“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及“有德惟刑”。德政并没有也不能被取代,被取代的只是“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去利”、“绝学无忧”、“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等老庄的某些德政思想。尽管商鞅极力抬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为其倡导法治作论据,但其骨子里仍然为了归于德政。他认为:“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从而达到“天下行之、至德复之”。他承认“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法家之所以会冒德政之大不韪而诉诸强权,主要是对德政的人性基础持一种怀疑态度。总体上说,法家更倾向于性恶论,如商鞅就有“天地设而民生之……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则民乱”的说法,因此他才主张“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当然这不能不促成他的失败。相比之下,孔子要长远得多,他认为,如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反之,如果“道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从这里可以看到,法律一旦失去了德政基础,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失败的。德政的力量是内在的,而法律的力量则是外在的。

不过,正如单纯的法制不足以治理社会一样,单纯的德政也无以担此重任,如果中国德政仅仅止于“德惟善政”或“惟德善政”,那么,不管这种德政体系如何变化也还是很难顺应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从孟子开始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孟子虽然总体上也是一个性善论者,但他不仅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法家的重要思想。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为自行”。因此,他提出了教罚并重的“仁政”思想。相对于孔子的德治思想而言,他有诉诸法制的一面,相对于法家思想,他又强调了教化的作用。同法家“刑不上大夫”相反,孟子反对对百姓制罪,力主对独夫民贼和善战者进行惩罚。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从孟子开始,中国德政传统中已涵盖了法制思想,法制思想融于德政思想之中。其次,孟子的“法不责众”的“贵民”思想更接近立法本质,尽管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距离。再次,孟子“仁政”的法制思想最终还是要达到“以仁存心,以礼存心”的德政目的,并是以“贵民”思想为基础的。法家韩非子尽管视儒生为“五蠢”之一,但却继承和发展了孟子的这一思想。首先,他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其次,他并不认为法制能解决一切问题,他已经认识到:“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虽倍赏暴罚而不免于乱”。于是他才提出了刑德“二柄”的互补思想。再次,他不仅认识到了二者的互补作用,而且也认识到了二者的非平等的关系。在他看来,一方面,法从根本上说不在重刑,而重在“平民”、“和民”;另一方面,法的目的也在于“道蔽天地,德极万世”;再一方面,法律的基础也在于德政。他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此外,他还认识到实施德政比实施法制更难更复杂。因为“盖贵仁者寡,而仁义者一人”。

德政传统的当代价值是中国人对世界法律思想的重大贡献。一个贫穷落后的、人口占世界五分之一还多的、法律尚不健全的、多民族杂居的、区域性极不平衡的中国,能够有今天这样的安定祥和的局面本身就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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