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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知识问答(十一)

2001-08-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生产、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罚?

答: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答: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答: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如何处理?

答: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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