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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2001-08-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2日公布了洛阳市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案一审判决结果,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13年。

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案件包括14名被告人。其中,原洛阳市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分店的养护员王成太因违章电焊引发大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东都商厦总经理、法人代表李志坚、总经理助理卢大周分别被以消防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东都商厦工会主席张海英、保卫科长杜克军分别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李志坚、卢大周、张海英、杜克军4人不服判决,当庭提起了上诉。

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案9人中,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当地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的9名负责人,分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去年12月25日晚,洛阳市东都商厦地下一层突发火灾,造成309名群众丧生,火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7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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