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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316号令
2001-09-1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特约记者 张彦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第316号令,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这一《条例》的修改和重新公布,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高征集兵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公布实施的。16年来,《条例》对于促进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以及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兵役法》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和军情的实际出发,本着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和加强军队建设需要的原则,在总结多年来征兵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规范征兵工作行为,严格规章制度,提高兵员质量,立足当前现实情况,着眼未来发展趋势,对其2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理顺了领导和工作关系;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为搞好征兵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严格了征兵工作程序,为保证新兵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宽了征兵范围,为征集高素质兵员创造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公民和单位违反兵役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例》新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条例》对兵役登记的实施、选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及平时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考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的行为,单位和组织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扰乱征兵工作秩序、妨碍征兵工作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违反兵役法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均明确了处罚措施。此外,还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适应了新形势下开展征兵工作的需要和新时期军队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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