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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卓洵诉国家烟草局侵权被驳回

少年自悔吸烟早 打上法庭要公道
2001-09-17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吕春华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6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武汉市第14中学学生鄢卓洵诉国家烟草专卖局及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侵害知情权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鄢卓洵的上诉,维持宣武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今年6月18日,17岁的鄢卓洵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13岁时开始吸烟,共吸过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生产的香烟。近年来,自己浏览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及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的网站,未感到吸烟有害健康。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代表国家管理烟草行业的部门,有义务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措施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卖香烟。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进行的网站友谊链接,帮助烟草经营者作出的片面的宣传,未将商品全部真实状况告诉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24家卷烟厂:在其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字样;在其网站内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支付他为本诉讼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切必要费用及支付本案诉讼费。

6月27日,宣武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6月29日,鄢卓洵以法院原审剥夺其诉讼权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坚持自己的起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国家通过商品市场管理立法以及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香烟消费者通过所购买香烟商品上的特殊提示,实现对所购香烟商品有害健康的知情权。鄢卓洵提出应在香烟市场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电脑网站上注明相关提示等主张,涉及烟草市场、计算机网络、商品宣传等管理方面的立法或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等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未成年人沾染上吸烟的不良嗜好,由诸多因素造成,无法认定与香烟市场管理机关及生产销售单位不注重特殊提示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鄢卓洵由此称消费者知情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鄢卓洵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争议的立案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不成立。据此,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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