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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首创债权凭证制度

2001-10-2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徐冶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官晋东、茶莹 我有话说

本报昆明10月24日电为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执行新机制,从今天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发放债权凭证后,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案件报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法院再予强制执行。

债权凭证制度规定了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适用程序、收费方式、缴销情形及其管理等主要内容。

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是司法制度的创新,填补了法律空白。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裁定终结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问题没有规定。云南高院此举是一项“填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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