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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颁布引咎辞职规定

2001-11-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法院干部作风建设,改革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刘家琛指出,在继续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同时,还要对虽然不构成撤职、降职处分但不宜继续担任原有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制定引咎辞职规定即是进行职务调整的措施之一。

按照这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长和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第一,本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本院发生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三,本院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其他情形。

按照这项规定,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书,经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于发生上述四条情形之一,该院院长或副院长不主动提出辞职的,引咎辞职规定还规定了责令辞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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