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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2001-11-17 来源:光明日报 张云雁 张林虹 我有话说

一、先进性和广泛性

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人们的道德水准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上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对广大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调先进性的要求,这是必须的,毫不含糊的。因为一旦失去了先进性的示范、凝聚作用,广泛性的要求就会难以保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避免道德要求“一刀切”的现象,但也不能忽视高标准被低标准所同化、先进性被广泛性所淹没的可能。现实中,有的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犯法就行了;有些党员公开把“洁身自好”、“不违法乱纪”等起码的道德要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还有个别党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滋生和膨胀,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到政治生活和精神领域,见利忘义、贪婪攫取、道德沦丧;有的单位具有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先进典型遭到嘲讽和冷遇。长此以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和榜样示范效应将会递减,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将会化为乌有。

上述状况的存在,要求我们在处理道德不同层次的关系上,应该注意三个方面:1、先进性与广泛性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包容、相互支持的。它们虽然有范围和侧重点的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一种递进关系。2、两个层次的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强调先进性时忽视道德要求的现实性、广泛性和可接受性;重视了广泛性,道德要求又出现流俗、趋向、失去先进和主导。3、先进性的主导作用必须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不是使我们的道德水准仅仅停留在低水平、低标准上,而是要将不同觉悟的人们引向更高的精神境界。先进性代表一种崇高趋势和最终追求,只有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提倡,才能发挥它凝聚引导、潜移默化的作用,才能不断将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到更高、更新的层次。

二、主体性和多样性

随着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道德选择也从单一走向多样。如果说过去的单一化是基于人们道德选择上内容与形式的单调,那么今天面临的是如何在多样化的基础上形成有凝聚力的一元主体形态和道德导向。过去我们有过求“同”除“异”的偏颇,而现在又出现某种淡化主体道德的倾向。

强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主体性对统一思想无疑是有效的,但如果缺少吸收、兼容和多样就会过于理想化;承认多样性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是有利的,但如果缺乏制约、引导,道德建设就会呈现出无序、混乱的状态。一种经济体制并非只能产生一种道德观念,我们应该承认利益在分化,道德观念也在分化,但不能把多样化作为消解主体道德的一种借口。近些年来,一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建设,不应当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更不应当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先后提出了个人主义原则、合理利己主义原则、利己不损人原则等等,实质上就是要把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导向从集体主义原则“转轨”到其它原则上去。如果这样,那就会导致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模糊、价值判断失去参照系,使我们的道德误入歧途。

江泽民同志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应该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指导思想。当然,要看到,道德的多样性并不都是消极的,在这方面我们要克服过去那种非黑即白、非“无”即“资”、非“马”即“修”的思维方式,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积极有益的要保护和发展,确属错误的要克服。

三、“义”和“利”

义与利有对立的一面,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两者从本质上又是统一的。首先,社会主义之“义”,总是通过利益关系的正确调节和处理才得以体现,因此“义”离不开“利”。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就要保护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保障全局利益以减少局部受益。这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调节,“利”中“义”,映现出一个大写的“义”。其次,社会主义的“利”总是在社会主义的“义”的指导和制约下,才能保证其正确性质。所谓“见利思义”与“见利忘义”区别就在于受不受社会主义之“义”的制约。见利思义就是一利当前,首先要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加以衡量,确定取多、取少和取舍。见利忘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不顾一切,舍义取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义”和“利”的协调统一,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在讲集体主义时,言不及个人之利,认为个人之利必然损义,必然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抬头。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导致人们对集体主义的离散力,出现负效应。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另一种是个人利益至上的倾向,把社会和他人看作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讲个人实惠,就应该充分乃至无限满足个人利益的实现。这就与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格格不入,与集体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了。应该看到,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广泛地结合起来,即充分尊重个人能力、激发个人潜能、保障个人利益,又为弘扬集体主义提供了契机,从而达到了“求利”和“尚义”、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

四、“德治”与“法治”

约束主体行为一靠道德的教化,二靠法律的制约。加强个人修养属于“自律”;健全社会应有的法制、机制属于“他律”。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达到惩恶的目的;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通过对社会成员内在的价值引力,达到劝善的目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是市场经济最权威、最公正的调控者、约束者和裁决者,但它不是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的唯一力量。因为:1、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行为领域,法所适用的范围比道德狭窄得多。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硬性的规则难以替代充满个性色彩的“个案”,在法治达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去调整,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2、法律的根据是道德规范,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道德规范的法制化,即以国家权力来强制执行某些道德规范。3、法律可以动用外在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制约,但如果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力和自律约束,就很难使社会成员做到发自内心地自觉履行法律,仅出于对法律的盲从或迫于它的威慑而产生的效果,不能长久,也不能治本。因而,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道德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大多是通过评价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来实现的。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德治治恶于将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的新型经济体制,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完备的统一,是“自律”与“他律”

的统一。德法并举、刚柔相济、“软”“硬”相宜,如果将其割裂,其结果必然是尤如仅凭单翼而企图高翔,靠跛足而企图远征,那是不可能的。

五、道德教育上共性与个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的措施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德教”。德育的共性主要表现为人们接受道德熏陶和教育的普遍性。拿一些基本道德规范来说,诸如: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它们所蕴含的崇高精神和伦理指向,即使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应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起码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仍应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因而,利用一切宣传工具统一思想、正面灌输、系统教育,这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里都不过分,也不过时。

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道德教育的灌输性原则曾一度不适当地做了偏执一端的强调,以忽视和淹没了人们对道德选择上的个性差异。我们比较多地向人们灌输种种道德规范,而不善于把它们同培养健全的道德人格结合在一起。要求人家遵守这、遵守那,却很少平等地讲为什么要这么做的原因。在用道德舆论评价个人行为时,往往不注意个人的个性和选择的权利,这就容易培养出被动型、依赖型甚至强迫型的道德人格,个性中难免杂夹着麻木、脆弱、甚至虚伪的成分,从长远来看,反会加剧道德建设的难度。

道德教育要注意共性与个性的结合,首先不能把被教育者看作是简单的、被动的、接受同化的对象。动辄禁止、批评和惩治等简单生硬、缺乏道德反思和自我批评的管教式做法,对于个人来说,往往暗示着失去道德上的自信和宽容,搞不好会增加逆反心理。其次,要避免将道德教育建立在经验的、行政命令的基础上,注意方式方法。要增强指导性帮助,减少指令性的部署、要求;在系统性教育基础上增强针对性教育;在单纯灌输的基础上增强双向交流;在集中教育的基础上增强因材施教;要从“重人格、带规范”入手,在灌输中加入引导,在教育中进行再造,从而提高道德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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