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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2001-11-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江泓 我有话说

新华社南京11月21日电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今天在此间结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在会上强调,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六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具体步骤。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发表书面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出席会议。

尉健行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在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在各项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

因此,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要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条款,没有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尉健行说,要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具体加以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及取得的成果,充实和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现到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中去。

尉健行指出,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保证。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制度是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组织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职代会等各种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为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保证与支持。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强有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作保证。考核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的效果如何,最终要看职工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吴邦国在书面讲话中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依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级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工作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本次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省长季允石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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