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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担起社会责任

2001-11-3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庄建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 郭晓虹 我有话说

随着列车终点站呼和浩特的临近,我们的心情变得越来越沉重。即将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况呢?

几天前,有人在北京甜水园图书批发市场发现了一部标明由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名为《高级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高》)的图书(一套三册)。经专家查检,发现这部词典与京华出版社此前出版的《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不仅同由王同亿主编,而且几乎前者就是后者的翻版:内容绝大部分雷同,只是增加了极少量的词条(1%左右),在不足10%的词条上增加了例证,增加的总字数不过80余万字(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与实际严重不符);错误如出一辙。另外,实际零售价不足定价680元的二折。在《新》被辞书界、教育界的专家们指责为劣质辞书,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明令停发,它的编纂者、出版者受到谴责的时候,《高》的出版,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此书的出笼是盗用出版社名义,还是侵权盗版之作?抑或是一稿两投、重复出版?真相一时扑朔迷离。为了解真相解开疑团,遂有了我们的呼和浩特之行。

《高级现代汉语大词典》出笼经过

11月22日清晨一下火车,我们就直奔呼市新华书店,遍访工具书书架,没有见到《高》的踪影。于是,我们又转赴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当我们终于在该社的图书门市部看到了和北京甜水园图书批发市场上一样的《高》时,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摆在了我们面前: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果然是《高》的出版者,该书的出版时间是2001年8月。

《新》出版仅8个月,怎么竟会摇身一变,以《高》的面目再次出版呢?在内大出版社听到的该书出版过程,让我们不禁目瞪口呆。

2000年7、8月间,内大出版社当时的总编辑莫久愚(现已离职)赴京找到王同亿,为该社的一套中小学生工具书中的英汉词典的编纂寻求支持。王同亿说:英汉词典得等一等,你先帮帮我的忙,以后我再帮你们的忙。我手头上有一部汉语词典,小字本已和京华出版社签约,是给中小学生用的。大字本是面向老年人的,可以在你们那儿出。王强调说,稿费给不给不重要,主要是想恢复名誉。这部汉语词典在几年前的官司中被认定与《现代汉语词典》(商务版)有瓜葛,现在我已删掉被认为是侵权的部分,不会有问题。我北京的一个朋友,可以帮助发行,书发出去后,利润咱们三方分成。王同亿还对该书的出版前景作了预测:刚开始不要指望赢利,等书出版了,我找老同志开个座谈会,弄好了,你们可以发一笔。

王同亿告诉莫,他是使用方正排字典软件排的版,离开北京软件可能打不开,拿走无法看。莫遂在王同亿处的电脑屏幕上看了几天样稿。从王同亿处拿走的很少一部分打印稿样后来交给了该书的责任编辑。尔后,王同亿传真给莫一份书稿出版授权书,授权内大出版社无偿使用。就这样,内大出版社在没有签订出版合同,没有认真阅稿、审稿和终审的情况下,为王同亿开具了准印证和异地印刷证明,把该书出版、印刷、发行的全部事宜统统交给了王同亿在北京进行。

今年早些时候,看到媒体对《新》的批评,莫感到媒体指出的问题《高》同样存在,为此曾与王同亿通过电话。王同亿虽不得不承认其编的词典中诸如“暴卒”被释为“暴死的士兵”、“不破不立”被解释为“现多指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能侦破的,就立案,不能侦破的,就不立案”之类的错误的存在,却毫不负责地将错误推到其助手身上,并将《高》卖不动的原因归咎为“媒体干预太多”,建议给书换个封面,继续推销。

关于劣质辞书频频出笼的思考

审视《高》的出版过程,一系列的疑点和问题触目惊心。有过多次出版词典经历、号称编发词典“著作等身”的王同亿何以会不知大字本和小字本根本构不成不同版权,竟同时操作、一稿两投?作为作者,竟毫无社会责任感,为一己私利而将粗制滥造、谬误百出、内容粗俗低级的劣质辞书反复包装后向社会倾销;在劣质辞书受到批评和抵制时,竟还准备采取换封面的手法蒙骗读者?我们不禁要问:作为精神产品的制作者,社会良知何在?如此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怎么还可以编辑出版具有“规范”作用的词典?

作为享有国家赋予的精神产品生产资格和责任的内大出版社居然完全听信王自说自话,违反图书出版的操作规程,放弃职责,导致王手中的劣质书稿成为进入市场流通的图书,为劣质书稿戕害读者提供了机会,其中亦有诸多的教训需要总结记取。

在了解了《高》出版的全部真相之后,上任不久的内大出版社领导班子当即决定立即停发《高》,认真进行自查,他们表示,即使蒙受损失,也要将劣质词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领导同志在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后,当即到内大出版社调查了解,并和社领导一起商量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对《高》出版过程的调查了解,引发了记者的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辞书编纂者、出版者的社会责任与资格认定

辞书具有“标准”、“典范”的规范作用,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它的出版、编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素质有着密切关系,这就决定了辞书的编纂者、出版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加之作为精神产品,辞书的质量状况一般读者在使用前往往不易识别,一些劣质辞书常在所谓“代表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幌子下出版,因此,为了维护辞书出版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辞书出版质量,应当完善辞书出版的管理,尽快建立辞书编纂、出版资质审查制度,实行必要的辞书编纂者、出版者资格认定,辞书编辑持证上岗,从根本上堵塞劣质图书出版的渠道。

思考二:如何保护精神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买了劣质图书后,哪些机构来为他们保障权益呢?目前,我国尚无精神产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规条款。精神产品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粗制滥造、假冒伪劣缺少制裁的法律依据。因此,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无处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劣质图书的出版者、编纂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这种情况的弊端是无法调动消费者打击伪劣图书的积极性,从而也就使社会丧失了对劣质图书实行大众监督的有效机制。对图书这一精神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应低于一般商品,应允许消费者追回损失——向出版者和发行者索赔。

思考三:不能让劣质图书的制作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在教育界、辞书界呼吁查处《新》的当口,据说有人为出版社游说:如果这部书被禁止发行并允许退货,出版社将损失惨重:因为巨额稿费已经付出。听到这种说法,记者想说的是,为了一家玩忽职守出版社的利益而放弃或减轻对其处罚,置消费者的权益和劣质书造成的恶劣影响于不顾,是对社会大众的不负责任。但另一方面,游说者的“理由”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在目前的情况下,劣质图书的编纂者成了劣质图书出版的最大受益者。无论编纂了剽窃抄袭之作,还是编纂了伪劣之作,受到伤害的是读者、出版者、发行者,当然,这三者各自也应分别承担识别不清、把关不严等相应的责任,但劣质图书的始作俑者却卷走了巨额稿费,不仅在暗处偷着乐,而且稍加改动,粉饰一番,又可重复出版,继续发其不义之财。出版劣质图书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编纂者将国有资产变为己有的手段。因此,除了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对劣质图书要有所防范,在制定有关劣质图书处罚的条款时,也应补充追究编纂者相应责任的条款。

思考四:劣质图书的出版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部劣质图书出版发行后,出版者受到的处罚一般是停止该书发行,最严厉的处罚不过是没收出版利润,这样,出版者的基本利益还是得到了保证,出版劣质图书受到的处罚与造成的恶劣影响不成比例,处罚缺乏震慑力。因此,尽快完善对劣质辞书出版单位包括责任人处罚的有关法规,是净化图书出版环境的必要措施。

思考五:有必要认真清理辞书出版选题

亡羊补牢时未晚。在《新》受到读者指责之后,还有其翻版图书出现,使我们对辞书出版的混乱情况不能再掉以轻心。建议有关部门对辞书出版情况(包括尚未出版的选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以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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