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2001-12-01 来源:光明日报 曹兴宽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廉政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的根本是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掌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我们的干部必须时刻记住,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绝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执了政,拿了权,更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等级和特权,视作谋取个人私利的资本和筹码,随心所欲地滥施滥用,使权力发生变异,成为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这一方面是由于少数领导干部思想道德观念发生扭曲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不强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机制不健全、体制有缺陷、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治党不严,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是党内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针对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要突出权力制约这一重点,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实现对权力的有力制衡和对干部的有效监督,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一是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这是建立权力约束机制的根本。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理顺党政关系,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当前,要按照中央部署,加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杜绝“寻租”现象;要深化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资金管理,减少体制和管理漏洞;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是合理划分和配置权力结构。这是监督与制约权力的重要前提,其实质是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要按照权力制约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细化和分解,尤其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以及实权岗位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约束机制。在权力运行系统中,要搞好上下层次的权力配置,明确各权力层次的职责和权限;搞好本层次的权力分解,明确每个岗位领导干部的职务、职责和职权范围。

三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建立职权限制、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公共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走出一条监督制约权力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路子。同时,要在全社会坚持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树立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提高权力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权力制约的社会化。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的关键是加强和健全党内民主监督

执政党自身的监督在整个社会政治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完善监督机制的关键是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实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败。根据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必须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和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保证。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也是权力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集体领导、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决策,如果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难免要犯错误,并将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可能的条件。当前,要坚决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的要求。一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严惩肇事者,以保证党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二是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干部都要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巡视制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的规则、机制,促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其次,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干部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的监督工作。一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的重点是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权威

专门机构的监督是经常性的,它实质上是以权制权,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权威、有力度的外部监督。邓小平同志说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只有专门监督机构才有可能掌握和运用相对完整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揭露和查处较为复杂的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适时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监督的条例、法规,也才能与其他部门(领导者)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关系。按照六中全会精神,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适当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的范围和权限,赋予其对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重要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扩大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执行过程的相对独立性,真正落实有关法规赋予它的对违法违纪线索的调查核实权、立案权和质询权。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纪检监督机关相对独立的权力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权制权、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的目的。

第二,加强监督部门自身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与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监督的超前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要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监督之下,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抵御腐蚀,保证依法办事。

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的保障是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设。5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了由党纪监督、人大监督、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监督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但是,这一体系目前还存在不少缺陷,如只有自上而下的垂直型下行监督组织体系,无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机制,造成对下较容易实行“无所不纠”,而对上则难以做到“疏而不漏”;监督规范很不完善,程序不严格,标准不细致,导致越轨行为不能被及时纠正,也造成监督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重查处,轻预防,忽视长远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党内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群众只有监督的义务而没有相应权力,造成监督的表面化;监督部门自身建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等等。这就造成了监督的整体效能较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整体效应,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努力实现监督网络化,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纪、政纪等监督基础上,还应不断扩大监督渠道,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个人受组织监督;组织受专门机构和另一组织监督;下级受上级监督;干部受群众监督;公民受法律监督;特殊部门受特殊方法监督。真正使监督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减少或完全清除那些造成“失监”和“禁监”的监督“真空地带”。当前,要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同时,大力加强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司法监督等监督体系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网络。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监督规章,实现监督法制化。

第二,搞好系统整合,努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应。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提高监督实效性的关键在于强化各监督单位的整体职能作用。各级党政对监督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监督部门之间也要加强协调,避免职责不清,多头办案,互相“撞车”,或者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况发生。要成立监督工作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加强指导、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互相结合,以形成协调效应和监督合力。要把案件查处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相结合,整体推进,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作者系中共山东省滨州市委常委、滨城区委书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