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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法轮功”邪教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
2001-12-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李瑞英)“法轮功”痴迷者傅怡彬弑父杀妻、重伤母亲这一骇人听闻的惨剧被披露后,引起法学界的强烈愤慨。法学家们指出,这一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对“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不坚决惩治,不彻底取缔,就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没有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说,看了“法轮功”痴迷者傅怡彬弑父杀母戮妻的报道后,深感沉痛。傅怡彬从一个孝顺子、好丈夫,沦落为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杀人犯而不自知,完全是其痴练“法轮功”的恶果。足见“法轮功”的“脱魔”之哀!傅怡彬要使自己再上“层次”而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杀害尊亲属(即长辈),已为许多国家刑法明文规定为法定的刑罚加重情节。而在我国,此类情节虽不属法定从重情节,也理所当然地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加之,他作案的对象是多个,属于我国刑法学理上的连续杀人犯。而此种连续犯由于一举实施了多个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行为,理当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副主任李益前认为,邪教和恐怖活动是危害人类的两大公害。世界各国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在利用各种有效手段与之斗争。1999年10月30日,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使我国与邪教组织、邪教活动的斗争有了法律武器,为维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邪教组织、邪教活动的斗争非朝夕之功,各地应结合实际,不断揭露邪教组织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罪恶,运用好法律武器,形成合力,才能坚决取缔、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维护稳定的局面,提高我国加入WTO后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孙国华说,血淋淋的事实,再一次让人们看清了“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本质,也再一次证明我国依法取缔“法轮功”和深入开展反“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以及教育、帮助、挽救绝大多数“法轮功”痴迷者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正确性。傅怡彬和一切“法轮功”痴迷者一样,一方面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又充当了“法轮功”的害人工具,从事了害己、害人、害国家的活动。对傅怡彬这样的杀人犯,必须绳之以法,严肃审判,依法惩处。这样做,对教育、帮助、挽救绝大多数受“法轮功”毒害的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必需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导何秉松指出,“法轮功”与世界上一切邪教一样,是毒害心灵,扭曲人性,摧残生命,危害社会安全与安定的邪恶组织。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令人发指的血债与罪行,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特别是“法轮功”被取缔后,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投靠反华势力,已成为西方反华势力干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政治工具。他们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严重罪行,已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更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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