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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2001-12-22 来源:光明日报 于建嵘 我有话说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信息产业将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也是国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超越时空界限、双向信息沟通、交易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等特点,将改变传统的贸易形态,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从而成为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世纪的一项重要国策。江泽民主席早在1998年11月18日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式,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得并不十分理想。这主要表现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虽然多,可并没有形成规模和品牌;网站没有真正寻找到盈利模式,可持续发展性差;交易产品主要是一些生活用品或信息产品,缺乏对生产领域的延伸;电子商务的规则体系没有建立,各方参与者缺乏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等等。究其原因,有技术手段、交易成本、市场习惯、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没有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模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是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征,就决定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不仅是电子商务网站如何在其经济行为中遵循信用原则,更主要的是要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建立必要的、适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这种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就目前来说,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的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可靠,其基础性措施是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我们之所以将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的基本主体确定为电子商务企业即网站,是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基本状况而言的。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法规,现在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能在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民事和经济法律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建立自己的信用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界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中介人模式,这种模式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但这里的中介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介绍”,而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参与到交易的全过程之中。比如曾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示范性网站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就要求在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可见,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以确保交易双方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这种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较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这种通过第三人进行中介交易还有一个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从信用模式来说,它则要求以网站的信用为基础的,也就是交易双方必须以信任网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为前提。可在事实上,网站进入到交易过程,这完全有可能因为网站及其办事机构的过失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担保人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有些网站,比如“中国粮食贸易网”就规定,任何会员均可以中国粮食贸易网上的交易合同向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申请提供担保。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要完成一个担保行为,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而对那些交易主体具有开放特性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不适用。

网站经营模式。现在许多网站比如著名的8848网站,都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这些网站作为商品的经营机构,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先将购买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而对于网站是否能按照承诺进行交易,则需要社会的其他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事后监督。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不能满足厂商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这一交易方式的需要。

委托授权式。由新疆华夏益农网络有限公司兴办的“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采用是委托授权经营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最可取的创新是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同时,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目前特别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电子商务界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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