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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电影管理条例》

2001-12-3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新修改的《电影管理条例》。第342号国务院令公布的这个条例将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公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共8章68条,包括总则、电影制片、电影审查、电影进口出口、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事业的保障、罚则、附则。

按照条例的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可以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但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经批准摄制电影片后,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形式参与摄制影片。

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同时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或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对于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条例规定,他们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发行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的发行、放映业务。

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范围,与过去相比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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