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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大回收变废为宝

2002-02-0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东京记者 陈志江 我有话说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走过了一段“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道路。包括家电在内的各种工业制品在报废时所生成的废弃物,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和环境的累赘。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一项专项立法——《家电再生法》,在旧家电的处理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到去年底,日本全国共回收了各种家电约669万台,使家电回收和再利用开始走向良性循环。

在家电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空调、电视、电冰箱和洗衣机。日本全国每年报废的这4大件约1800万台,总重量达60万吨。传统的做法是,一半直接掩埋;剩余的一半,除对其中部分金属进行回收外,绝大部分都作为废弃物处理。这不仅使掩埋场地日益难觅,还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类健康。

家电再生法把空调、电视、电冰箱、洗衣机作为再生收集对象,并对与之相关者的作用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资金分配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家电再生法的规定,家电生产厂家的责任是:预先设定专用回收站,需要时对所制造的产品自行回收。回收站的设立应便于零售商把从各地用户手中回收来的废旧家电运往该地;对回收的废旧家电按再生用途进行分类处理。各种废旧家电的再生比率不得少于:空调60%,电视55%,电冰箱50%,洗衣机50%。家电生产厂家必须对空调、电冰箱制冷用的氟利昂进行回收和重新利用。各家电生产厂家都建有规模不等的废旧家电处理厂,集中到各废旧家电回收站的家电将被运往各处理厂做最后处理。

零售商的责任是:当用户对从本店购买的家电做报废处理时,或当用户购买新的家电并要求对同种旧家电做报废处理时,零售商有义务对相关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同时,除部分可继续使用的家电外,零售商还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运往各家电生产厂家指定的回收站。

消费者的责任是:对废旧家电进行处置,事先要向零售商电话预约,在零售商上门收货时,用户在交付废旧家电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报废金。其金额是:一台空调3500日元,一台电视2700日元,一台电冰箱4600日元,一台洗衣机2400日元。

各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可自行组织对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并将其运往各家电生产厂家指定的回收站。负责对用户和生产厂家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用户胡乱丢弃废旧家电或生产厂家不按有关规定对自己生产的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处理,将通报有关部门,然后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警告、停产或强行搜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废旧家电回收的资金来源,遵循“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则,由提出报废的用户支付。零售商从中提取自己所应收取的费用后,将报废金的大部分随同废旧家电一起交给该废旧家电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以此作为再生基金,用于对废旧家电的分类回收、解体、燃烧或掩埋处理。废旧家电报废金的数额,由各家电厂家提出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家电厂家有责任向社会公开和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报废金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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