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要求给城市燃气管理立规矩

宁波12位人大代表递交议案
2002-02-2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董小军记者徐锦庚 我有话说

本报讯在不久前结束的浙江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宁波市劳模、奉化市城乡建委主任吴雷廷等代表向大会递交了一份特殊议案,要求对城市燃气的管理立法,以避免行政部门在执法时的尴尬。这份由12位代表签名的议案,来自一场行政官司。

去年5月,鄞县一个体投资者准备在奉化市某村附近建液化气经营站,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章和政府文件予以制止。该投资者诉诸法院,吴雷廷以被告奉化市城乡建委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原告对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建液化气经营站所依据的规章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尽管法院最后维持了奉化市城乡建委的行政决定,但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均耗费了大量精力。而令人深思的是,涉及该案的相关人士及部分群众至今仍对该案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无可挑剔心存疑虑。

在这份议案上,吴雷廷等代表称,易燃易爆的燃气是一种特殊商品,涉及公共安全,需要政府进行特殊管理,但目前用以规定的依据只有建设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所发布的3个规章及一些效力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的依据效力层次很低,在具体操作中十分困难,容易导致执法的软弱,给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另外,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而发生行政诉讼,也会给行政诉讼本身造成困难。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而规章仅仅是参照,须对其合法性进行论证。

议案称,建设部、浙江省和宁波市关于城市燃气管理的3个规章和政府文件,不但法律权威性不够,相互还存在着一些交叉甚至矛盾和抵触之处。

在这份议案上,吴雷廷等省人大代表建议,为确保燃气市场的安全,省人大、省政府应健全燃气管理的法规和规章,重新修订原有的《浙江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并使之上升到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填补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保证行政执法的有力进行。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