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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今年“一费制”试行工作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
2002-03-0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高晓明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高晓明)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省级贫困县是否试行“一费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明确,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通知》强调,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通知》要求,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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