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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进取又一年

两会特稿
2002-03-0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阚珂用“开拓进取又一年”来评价2001年中国的立法。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共审议有关法律的议案30件,其中通过法律16件、法律解释1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

2001年中国立法“开拓进取”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去年通过的16件法律中,就有10件属于修改法律。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确立并致力于“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的工作思路,大大加强了监督工作。“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这一原则一经提出,便推动了中国立法的新进步。

(一)

去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这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里程。为着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信托法的同时,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两部知识产权法律作了重要修改,连同先前对专利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修改,我国基本完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对有关法律的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的说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直接有关的这6部法律的修改,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要求,适应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

在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之后,著作权法的修正终于尘埃落定。去年10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顺利通过。记者注意到,在表决通过这一决定时,无一人表示反对。这表明,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几个焦点问题上,我国立法机关取得了重要的共识。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已与国际接轨,这个进步在别的一些国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因此胡康生称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十年一大飞跃”。

社会各界,尤其是知识界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普遍表示欢迎,认为著作权法的修改,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著作权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突破是,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即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同时明确了把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了这些“网络著作权”的规定,网络将不再是“盗版者的天堂”。

修正后的商标法已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如农民个人可以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要素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如商标的色彩、立体标志均受到保护。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亮了红灯,并对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作了规定。

涉外企业立法是与世贸组织规则对接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后,我国还存在许多与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不相符的政策,比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对合资企业产品有“国产化率”的要求。年初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取消该法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修改后的法律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将原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等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在国外市场购买。

(二)

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受到千家万户的瞩目,而工会法的修改因为关乎千百万工人权益的保障也备受关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原婚姻法共37条,这次修改增加14条,修改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共51条。这次修改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些规定对于坚持一夫一妻制,维护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工会法修改的主旨是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是这样评价的。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工会法修订实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工会法的修改就是针对这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的,其中心内容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特别提到这部法律的修改,指出,通过工会法的修改,进一步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并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刑法修正案(三)被舆论视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猛药”。而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进入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的“门槛”因此提高。这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司法改革的需要。

回眸2001年中国立法,人们清楚地记住“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这一立法原则,人们清晰地看到与国际接轨、与改革同步的深深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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