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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实质是法治

经济访谈(23)
2002-06-1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孙宽平,1958年生,山东大学法学博士,辽宁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

记者:现在许多人都把诚信的问题确定在道德层面,你为什么把信用的本质锁定为法治?

孙宽平:信用表面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其本质是一个法治问题。因为现代信用是市场主体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不仅体现为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且还体现为人们交易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意识,这些制度和法治意识作为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构成信用的基本内容,因此,失信行为不仅仅表现为对社会道德准则的公然违反,实际上也是对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背离。

记者:目前的市场信用在缺失,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怎么看?

孙宽平:首先,信用必须建立在两个具有独立财产关系的主体上,才能建立信用关系,才能保护各方的利益,其核心是产权。但事实上我们的产权制度不明确,法律中没有体现出要保护什么样的合法利益。其次,这要求信用人格化,即是说具体的个人要为守信和失信负责,有的国企产权不明确,欠银行的账不能还,企业负责人不被追究责任,却到另一个地方照样当领导,这实际上就是没有信用约束,我认为惩罚要落实到个人头上,让个人对产权负责。再次要有严格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对尊重市场交易规则的要有正向激励,对违反交易规则,破坏交易秩序的要有惩罚,要让他为之付出代价。

记者:市场经济是契约和信用经济,如何才能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孙宽平:我们缺少一种法治文化和法治习惯,如果要让它自然衍生则至少需要15年到20年时间,这显然有些漫长,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去推进这一进程。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通过了几百部法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有的法究竟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有多大,值得研究,有的法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此法与彼法矛盾,法制缺乏稳定性和明确的预期,不仅执法困难,而且其权威性和可信度也打折扣。因此,国家的法治体系首先要对整个市场经济有宏观设计,找准市场经济的起点和作用点。同时,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使政府行为与法律衔接,互相完善。我们的立法程序是先提出框架,再交社会讨论,最后形成法律,我认为这一过程的理想化色彩较浓,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甚至出现脱节和错位,法律体系要与现行发展阶段吻合,能解决现实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和矛盾。

记者:怎样为信用树立起法治权威?

孙宽平:如果立法不能反映市场本身的要求,或者立法超越或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程度,大量非规范行为存在而不能从法律技术上予以合理的评价和处理,势必会造成人们对法律制度权威性的怀疑,那么法越多,秩序越乱,信用越少。从构建诚信机制的角度而言,只有最终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使法律制度真正反映市场经济和事物的法的本质要求,才可能真正树立法治权威,避免法律失范,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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