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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扫描

2002-08-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王劲松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汪明 我有话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与此同时,大批的流动儿童少年,牵着父母的手,千里迢迢流入繁华的都市。如何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已成为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日,记者就这一问题走访了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汪明先生。

记者:近年来,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汪明: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和家庭化流动倾向日益明显,我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受各地基础教育办学条件限制,流入地一时难以接纳所有流动儿童少年,进入当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导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矛盾比较突出。

从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形势看,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普九”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在国家制定防止农村地区学生辍学,引导流失学生返校政策的同时,不得不面对流动儿童少年数量的不断扩大,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继续推进“普九”工作的一个难点。关注弱势群体,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已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记者:您认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难点集中在哪里?

汪明:当前,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难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地域看:大城市、特大城市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矛盾比较突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动儿童少年当然也不例外。大城市、特大城市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当以“简化手续、方便就读”为原则。但由于我国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尚不完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城乡的教育条件、教育质量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对于流动儿童少年数量较大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而言,如果在就学条件上缺乏规范,有可能进一步刺激流动儿童少年数量的超常规增长,给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增加了压力。有些地方制定了相关的就学政策和收费政策,但却无形之中增加了一部分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难度。

第二,从人群看:流动人口中低收入人群子女的就学矛盾比较突出。我国的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具有明显的“以户籍为准”的属地性质,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策负担。而流动儿童少年具有明显的“人户分离”的基本特征,跨地域流动与现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碰撞。在现实条件下,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完全依靠流入地政府投入和流入地学校经费补贴,尚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各地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由学校向流动儿童少年家长收取一定数额的“借读费”,尽管“借读费”标准可能并不高,但相对于流动人口中的低收入人群而言,负担仍然较重。

记者: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的主要对策和措施是什么?

汪明: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应当充分体现“两个为主”,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并紧密结合地方实际,辅之以多种渠道和手段。

第一,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同时依靠流入地、流出地的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近年来,流入地政府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但流入地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尤其是经费方面的支持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当前,进一步加大流入地政府经费上的支持力度,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因此,很多地方建议设立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建议从市一级财政的角度,加大统筹力度,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比较集中的区(县),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减轻区(县)政府、相关学校和流动儿童少年家长的经济压力。

需要指出的是,“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并不意味着流出地政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流出地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不仅要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同时应给每个流出的孩子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注册学籍,并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就读、转学情况的监控。近年来,浙江省推行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二,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同时依靠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综合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特大城市入学高峰开始上移,小学、初中学位紧缺的状况有所缓解,为流动儿童少年进入公办中小学借读提供了契机。深圳市依靠政府办学,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深圳市充分利用政府的教育资源,接受流动儿童少年到公办中小学借读,并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与本地儿童少年混校、混班组织教学活动。在教师编制的核定、教育经费的核拨和教育教学管理上,坚持流动儿童少年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资源共享。

应当看到,由于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规模、分布特点,既便是同一地区,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因此,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同时需要依靠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综合予以解决。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民办学校、包括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打工子弟学校”,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流动群体的需求,为他们的子女就学提供了机会。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打工子弟学校”,如何看待这类学校?对这类学校应如何加强引导和规范?

汪明:在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近几年相继出现了一批流动人口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也有的称之为“简易学校”。由于这些学校收费较低,满足了流动人口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作为特定时期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应当说,目前这类学校的总体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很多地方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管理显得无所适从。近年来,武汉市在管理简易学校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98年武汉市专门制定了《武汉市社会力量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学校办学标准》,对全市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简易学校从举办者、师资、办学目标、办学场地及设施、办学经费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审批行为。截止目前,武汉市已经审批了103所简易学校。

对于流动人口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应当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凡是那些办学相对规范、教学质量有所保障的学校,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帮助,促使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如:为学校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帮助学校与流入地的办公学校建立合作关系。而对于那些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安全隐患大的学校,采取撤销、取缔等强制手段也是必要的,但在“取缔”的同时,必须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安置好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对待“打工子弟学校”,不论是“扶持”还是“取缔”,最终的目标都是为流动儿童少年创设更好的就学条件,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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