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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一审被判刑18年

2002-09-0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黎昌政 我有话说

新华社武汉9月7日电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二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张二江今年48岁,山东寿光人,1988年9月至1997年1月任中共丹江口市委副书记、市长兼武当山旅游风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1997年1月任十堰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委书记(副厅级),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中共天门市市委书记。

法庭查明,张二江在担任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天门市委书记期间,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提升、承接工程等事由,索取或收受他人的钱物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美元4300元。同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二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或请托单位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张二江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有关组织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具有退出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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