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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被认定为改编

北京二中院对赫哲族乡诉郭颂等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01-0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高志海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3日电《乌苏里船歌》的音乐著作权属于赫哲族人,还是属于将这首歌唱出名的郭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中国首例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的艺术再创作,改编成的作品,不是作曲。

据了解,1999年11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政府共同主办的“’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当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晚会录制成VCD光盘8000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音乐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其中包括郭颂演唱的民歌专集录音带《20世纪中华歌坛名人百集珍藏版·郭颂》。

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和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东北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应受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该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

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媒体上发表《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给付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因案件诉讼支出的1500元合理费用;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任何未注明改编出处的《乌苏里船歌》歌曲作品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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