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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改制中民事纠纷热点问题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2003-01-0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一项司法解释,对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向新闻界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部司法解释,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中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对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从财产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

在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企业出售、企业吸收式合并等形式的企业改制中,通常发生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设置了一个除权期。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债务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则购买者的民事责任即予免除。债权人只能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债权。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企业改制的成果,平衡了债权人与购买者双方的权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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