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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要不得

2003-01-06 来源:光明日报 缪腮旺 我有话说

近来,常听周围的一些客户、商家议论现在银行贷款比过去小心翼翼多了,要履行的手续和程序也比过去繁杂多了。

原因何在?笔者在银行系统工作,感到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用缺失问题。一些企业、个体经营者将明明有能力按期偿还债务,却故意久拖不还,能赖则赖,能逃则逃。银行的谨慎也是不得以而为之。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结果,使银行大量信贷资产本息无收,破坏了银企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一些银行手中握有大把资金想贷却不敢贷。而不少有希望搞活的企业又因告贷无门、资金缺乏而陷入财务困境,错过一次的机会,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银企双方的发展。

造成信用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关键的是借贷信用与社会诚信相分离。一些人把国有商业银行看成是庞大慈善机构。不少企业认为银行是国有的,企业也是国有的,国有企业用国有银行的钱,是国家将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进行财务管理权的转移。错误地认为,银行的贷款“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占用银行资产不还天经地义,没有把欠贷不还视作严重失节的行为。

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只要能搞活经济,只要能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不管经营者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一概不加干涉,甚至还暗地里进行鼓励。在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废债问题上,有的部门实际上就是暗中鼓励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在他们看来,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自己的,企业能甩掉银行债务,就是从国家那里争回了“一杯羹”。

同时,由于新体制尚未发育成熟。一些管理职能存有漏洞,给失信行为留有可乘之机。对失信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司法惩治手段和行政干预措施,未能形成严密的遏制信用缺乏行为的制约机制,致使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于是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失信者反而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是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责罚。对失信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管和惩治,对那些明显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打击不力,对个案的处理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重的现象,达不到震慑违法经营者的目的,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之风的蔓延滋长。

信用缺失,得到的是一笔或数笔银行债务的废除,可付出的是信用降低的代价,危及的是长远发展。如果任其蔓延,甚至会损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积德如松,失德如崩”。一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道德观念被摧毁,恐怕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得以修复。因此,必须痛下决心予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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