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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食盐价格管理

2003-01-1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品,也是消除碘缺乏病的载体,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国家计委近日公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食盐的价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文件明确了食盐价格管理范围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等,包括多品种盐、肠衣盐、渔业和畜牧用盐等。同时,合理划分了食盐价格管理权限。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办法》规范了食盐价格构成和作价原则。为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办法》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经营者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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