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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2003-01-24 来源:光明日报 李鸿光 杨金志 我有话说

几年前,上海市民潘某将价值20余万元人民币的美金、港币存入银行。原打算为女儿将来读书准备资金的他,后来却发现账户内的钱款不翼而飞,由此引发一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中国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市中支行支付赔偿潘某存入的外币及相应到期利息。

晴天霹雳:巨额存款,遭遇冒领

1997年8月15日,潘某在中国银行上海市东支行开设定期“一本通”存折。2000年10月16日,他用存折在市西支行某分理处存入美金23181.54元、港币2144.75元,存期均为12个月。2002年7月,潘某打算动用这笔资金,却遭遇一个晴天霹雳:存折内的美金、港币已被他人分别从市西行和市中行提取!

2002年8月,潘某去中国银行市西支行交涉时,那本定期“一本通”存折却被银行工作人员收掉。8月19日,潘某将市西支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原存入银行内的美金、港币,支付相应到期利息。潘某认为,自己并未实际领取这笔资金,由于银行未尽到保管责任,致使存折内的资金被他人冒领。同年11月中旬,潘某又追加中国银行市中支行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中国银行市西支行和市中支行辩称,市西支行于2002年1月25日接到户名为潘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挂失申请后,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明、存款账号和币种,并与开户的资料进行核对后,在7天后即2月1日为挂失申请人调换新存折。市中支行下属的一家分理处,也于2月4日接到户名为潘某的密码挂失申请,为挂失申请人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同日,又为户名为潘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办理提取港币500元的业务。就在当天,市西支行也为潘某的存折,办理了提取美金23181.54元、港币1738.21元的业务。

银行方面强调,在办理潘某存折和密码挂失的操作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过错。事后得知潘某的存折被冒领,用于存折和密码挂失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但银行方并非专业人员,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只能凭肉眼直观进行审查判断其有效性,不负有对鉴别真实与否的能力与义务。银行还认为,潘某对自己储蓄资料保管不当,才导致“一本通”资料被挂失申请人全部掌握,公安部门也已经受理案件,因此不认可潘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银行方提供的数份业务单据上的签名字迹、填写字迹均不是潘某本人所书写。由此带来争议事实,存款被冒领是谁的过错,潘某在保存自己的储蓄资料方面有没有过错?

诉讼双方:各执一辞,各有“办法”

在法庭上,潘某和银行方各搬出一部“管理办法”。

潘某认为,根据《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银行已经违约。他的定期“一本通”存折,是在中国银行市东支行所开立,那么正式挂失理应到市东支行办理。而市西支行非开户行,却为存折办理挂失手续,显然违反这一规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挂失存款,须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名认可……”而中国银行两家支行没有按有关规定办理,上门核实或电话联系。而且,申请挂失书上复核员处没有签字,酿成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完全在两支行。

针对自己应否承担责任一事,潘某强调,自己将钱存入银行后,主要义务就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可存折仍在潘某处掌握并未遗失;另外,挂失申请人是在密码挂失后才领取所有美金和港币的,可见原来的密码并未被他人所知,所以潘某在保存个人储蓄资料方面没有过错。

中国银行方面则拿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正式挂失可到各联网机构办理。对密码挂失,在核对本人身份证以及原存款凭证无误的情况下,可当场予以挂失,并由储户重新设置密码。因两支行均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全市联网机构之一,定期“一本通”可以在联网机构通存通取,联网办理存款挂失是为了给储户提供方便。作为两支行在接到户名为潘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和密码挂失申请后,可以办理相关的业务,并不违反规定。

银行方面还强调,潘某搬入新居不到半年的地址,也能在挂失申请书上反映出来,这说明他本人对个人储蓄资料保管不善,曾泄露过储蓄存款资料,而致他人获取了潘某个人身份信息和存折相关信息被加以伪造,同时冒领人又能准确无误地提供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信息,导致损失发生。

法庭判定:银行违规,储户无错

潘某与银行各执一辞,到底谁的“办法”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者的“办法”是中国银行制定的,后者的“办法”则是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的。两者相比较,前者的效力显然要大于后者,后者是依据前者而制定。后者放宽储户挂失标准,与前者相冲突,应以前者为准。

其实,即使在银行提供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对挂失金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0万元以上的,经办行应进行上门调查核实”。潘某的存款显然已超过人民币10万元,按规定也应该上门进行核对。

法庭认为,银行方在办理存款和密码挂失手续时,应严格按中国银行制定的规定,即:正式挂失存款应在开户行办理,对大额存款申请密码挂失,需7天后才能办理。市西支行在联网机构办理户名为潘某的存折挂失时必须核实无误,否则应告知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可见在办理存折挂失上市西支行存在过错。

此外,中国银行市中支行在办理户名为潘某的存折密码挂失时,挂失申请人并不知道原来的密码,可市中支行却以更改密码的方式当场给予办理密码挂失,并重新让挂失申请人输入新的密码。结果,存款当场被提取。由此看来,市中支行在办理密码挂失上也存在过错。

法庭判定潘某没有过错。潘某的义务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而他的存折和密码也从未遗失过、泄露过。至于潘某搬入新居地址,法庭认为这不可能不让别人知道。再有,既然挂失申请人在挂失申请书时填写新的地址,与原有资料不相符,市西支行更有理由上门核实身份。

由于银行方面在工作中缺乏认真仔细的态度,导致市中支行在挂失申请人不知道原密码的情况下,却以更改密码的方式,重新让挂失申请人输入新密码,而造成潘某银行存折内美金、港币被他人所冒领的后果由银行方面承担。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银行方败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方曾提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建议暂缓处理案件。但法院认为:审理的是银行方与潘某之间的官司,公安机关受理的是银行方与冒领者之间的案件,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银行方的辩称没有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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