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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杀人轻判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

2003-01-24 来源:光明日报 胡锦武、姚卫东 我有话说

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派出所原所长梁林持枪杀人案历经6年之后,近日有了最终判决。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对梁林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1997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西江镇派出所扣押了几辆摩托车,梁林在叫围观群众将扣押的摩托车推回派出所遭到拒绝后,与群众陈富发发生撕打。盛怒之下,梁林从旁边副所长欧某身上拔出手枪,朝被害人连开两枪,致使其当场死亡。

1998年9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梁林的辩解和辩方证人证言,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此,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判决不公,不断上访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卷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量刑畸轻,并于1999年8月9日,以梁林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去年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认定梁林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梁林有自首与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了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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