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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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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4 来源:光明日报 傅达林 我有话说

据报道,正在制定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中,首次出现“拒绝作证权”,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或前夫的证词,涉及儿子儿媳的案件中,父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可以拒绝作证。

笔者以为,建议稿首次把血缘亲属等纳入享有作证豁免权的群体,是一项具有突破意义的证据立法。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最终通过,那将对我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确立具有创造性意义。

所谓“拒绝作证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就规定了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的具体情形;英美法系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法国、韩国及我国的台湾也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中,只是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对作证豁免权没有加以确认,从而使得许多证人面临着履行法定义务与维护难以割舍的亲情或职业良心的两难选择,即使有些人宁愿“大义灭亲”,但心灵上的创痛也是难以化解的。而且,立法上强迫特定人群的作证义务,使得司法实践中一些违背心意的证人证言在客观上容易降低效力。其实,为稳定家庭或特定职业群体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近亲属等免证权在司法查证上做出小的牺牲和让步,这本身就是实现司法谋取更大社会利益的正当做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平定纠纷定为民事司法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忽略了诉讼过程中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性。当司法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任务与维护人类亲亲相爱的天性、维护特种职业道德需要之间发生冲突时,诉讼就不能不对某些价值目标做出必要的让步与放弃,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这也是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因此,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既是促进社会法制文明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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