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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政治建设

2003-01-29 来源:光明日报 佟福令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就告诉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包括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而且包括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对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治文明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加以肯定是从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开始的,后来又在“五·三一”讲话以及视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多次进行阐述。那么,什么是政治文明呢?我们以为,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一般意义上的文明是指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而合理性的标准则是由各个时代提供的。物质文明是人们合理地对待物质生活,或者说在物质生活方面人们行为的合理性;精神文明是人们合理地对待精神生活,或者说人们在精神生活方面行为的合理性。而政治文明则是人们合理地对待政治生活,或者说在政治生活方面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是少数人的行为具有合理性,那还不能构成一种文明。只有社会上的多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合理性时,才能构成一种文明。如果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只具有偶然性和暂时性,也不能成为一种文明;必须使这种对合理性的认识在文化中沉淀下来,才能称为文明。因而政治文明应该是在社会文化中体现出的、社会上多数人对待政治生活的合理性倾向。政治文明又是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成果表现出来的。政治文明表现为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人民政治权利受保障的程度,人们的政治参与的程度,人们政治存在的合理性,人们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以及人民思想的自由度。总之,政治文明是政治发展的综合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不能仅仅用政治结构等硬件来衡量,更重要的还要从其政治文明的状况来衡量。这样我们才能对政治建设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进行政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这里所提出的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和安定和谐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递进的。有了民主团结才能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而有了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才能实现安定和谐。也可以说,安定和谐的基础是生动活泼,而生动活泼的基础是民主团结。安定是一种政治和社会稳定状态,然而它并不是凝固的,而是动态平衡的。和谐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即所谓“和而不同”。生动是指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在政治生活中则是指人们在政治参与方面的积极性。而活泼则是指创造性,即人们对政治生活中的观念和制度的不断创新。民主在实际的运作中并不一定会带来团结的结果。民主所注重的是对事物的决定权。只有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民主才必然会带来团结。但更多的情况则是多数裁决。这样就会产生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正确意见与错误意见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各种不同的文化与观念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一系列的关系如果不能很好地得到处理,那么民主就不一定能带来团结。所以,通过民主而达到团结是一个复杂的协调过程。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里提出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涵的三大要素。报告深刻地指出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应该如何深入地理解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建立法治国家。报告强调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报告进一步指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以为,这意味着我们党对于领导方式的一种新的、重要的探索。关于党领导建立法治国家的问题,也包含着深刻的意义。报告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方面意味着党对于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既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意味着要从根本上杜绝任何“权大于法”的状态。

十六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那么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如何自我完善呢?一般地说,政治制度可以包括四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基本权力结构层次,第二是权力运行规则层次,第三是权力运行状态层次,第四是具体政策层次。这四个方面都有不断更新和完善的问题,但不同层次更新的程度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个层次,由于它决定政治制度的性质,所以其所能更新的程度是很有限的。因此在这个层次上的自我完善所要注意的是要使更新能够巩固权力结构的基本性质,而不使之受到伤害。第二个层次有着较大的更新余地。因为在人治政治中对于程序问题是不重视的,一切以领导者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在向法治政治转变的过程中,要下大力气进行程序、规则的建设。第三个层次自我完善所带来的更新程度会更大些。因为权力运行状态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其所呈现的状态千差万别。第四个层次更新的余地最大,因而自我完善的任务也越重。因为政策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应该根据实际的需要不断地更新。明确了政治制度中不同层次在更新过程中的区别,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

政治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地进行,其关键是要处理好三个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一是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很好地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二是如何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三是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把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处理好,才能很好地实现政治建设的任务,推进政治生活的创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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