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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有新规

2003-01-3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志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29日电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通知》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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