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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操作”药品采购

2003-01-3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任生心 我有话说

本报讯 2002年,江苏省纠风办通过给参选的中介机构综合评定,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开始就进入“阳光操作”,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贯彻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将《政府采购法》和卫生部《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落到实处,2002年3月江苏省成立了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必须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一年来,省辖各市、县(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实行了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已将药品收支结余统一上缴,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全省2002年门诊总数6059.9万人次,人均医疗费用119.7元,药费所占比例为54.86%;比上年同期下降2.37%。住院病人总数约196万人次,人均医疗费用3944.69元,药费所占比例45.16%,比上年同期下降3.6%。

截至2002年底,江苏省医药价格平均降幅20%,年降价金额约1.3亿元。在实施“阳光操作”过程中,共查出价格违法案件876件,违法金额8816.23万元,收缴入库1200.85万元,退还1360.81万元。针对中标药品零售价的制定、差价让利、价格执行范围等问题,有关部门作了明确规定,使全省招标药品价格执行有法可依。据统计,2002年全省有330个县级以上医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占医院总数的99.7%,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也不断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金额达40.78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47%,让利患者金额为23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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